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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的案件受理

  

  从表2可以发现,法庭年均受案数在1000件以上的有法庭27(上海陆家嘴)的3705件、法庭25(广东东城)的2047件、法庭15(北京双桥)的1774件、法庭12(黑龙江新发)的1300余件、法庭23(河北长城大街)的1223件等。这些法庭为城市法庭,所在区域人口多、经济较为活跃,因此法庭受理案件的数量比较大。而其他法庭大多为农村法庭,居民居住分散,纠纷总量有限,且其他解纷方式如私了、亲朋调解较为有效,因而法庭的案件受理数量较少。法庭19(湖北屯堡)的材料中就指出:


  

  例5:屯堡人民法庭辖区面积大,多属山区,少数行政村不通公路,经济欠发达,居民居住分散,集镇、公路沿线居民少,最远的农户距离法庭所在地有百余公里,往返法庭一趟至少需要两天时间,花费上百元。这些客观条件,增加了群众打官司的成本和难度,使得大部分群众打官司极不便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地群众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法官数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情况来看,可资计算年人均受案数的数据只有7组,即法庭2(内蒙那吉)、法庭12(黑龙江新发)、法庭16(海南塔洋)、法庭18(陕西马蹄沟)、法庭19(湖北屯堡)、法庭25(广东东城)、法庭31(贵州养龙)的数据。其中最低者为法庭16(海南塔洋),年人均48件,最高为法庭25(广东东城),年人均512件。7个法庭的法官年人均受案数为199件。不同法庭法官的审判工作负担差距非常大。


  

  当然由于数据不够详实,可能并不能代表32个先进人民法庭的概貌,也无法计算全部法庭的平均水平。象法庭3(西藏双湖),全庭年均受理案件才40多起,而法庭27(上海陆家嘴)2001至2003年受案11115、结案10887起,年均大约3705件,据此推测年人均数字有可能分别大大低于和高于上述数据。由上述数据可见,法庭内的法官数并不与受案数、结案数有多少关系。这就意味着法官数量既不像是法庭受理案件时的影响因素,又不是制约法庭运作的主要因素。各人民法庭的法官所负的审判任务和工作的成效很不相同。


  

  四、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


  

  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一般为一审民事、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尤以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特别是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侵权损害赔偿、征地补偿、相邻关系等为普遍。这些类型的案件在农村较为常见。如法庭4(辽宁官屯),“热情接待群众咨询,就婚姻家庭、民间借贷、赡养继承、民事债权、相邻关系等农村频发矛盾耐心解答群众的疑问。”材料中提供了这样一例:


  

  例6:一位姓赵的七旬老人,状告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法庭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儿子给付赡养费。但儿子、儿媳为躲避处罚,举家迁出下落不明.老人虽已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提供儿子下落。公告送达需要两个多月,临近年关,老人又一次来到法庭,要求为他做主,庭长管锡涛看到老人无依无靠,从自己春节有限的工资袋里拿出了200元钱。春节过后,老人的儿子仍无下落,靠法官们资助又非长久之计,庭长想到了政府,他亲自到老人居住的虎庄镇政府,找到镇长说明老人的情况,希望镇政府从民政困难补助中先行垫付老人赡养费,待法庭执行回款后再予偿还。镇长听到这一情况后,二话没说立即审批,老人拿到了当年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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