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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的案件受理

  

  三、人民法庭案件受理的数量


  

  关于人民法庭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1)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 (2)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4)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指出,人民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基层人民法院在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5]


  

  除法庭4(辽宁官屯)、法庭22(福建建设)、法庭24(重庆白市驿)、法庭26(山西河西)等四个法庭的材料中没有提供数据外,28个先进法庭的材料中提供了案件受理数量,有的提供了案件审结数量、案件执行数量等。由于所提供的数据统计年份不一,详略情况不同,不太容易进行横向比较,仅能大体上反映法庭案件受理数量的基本情况。其概观见下表。


  

  表一 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规定,人民法庭的受案数应当达到“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二百件,但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等地区不受此限,具体受理案件数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若按此条件计算,那么有受理案件数量资料的11个人民法庭均达到了此标准。其中法庭3(西藏双湖)年均受理案件40多件,为最低者,但该地位居“边远山区、牧区、林区不受此限”之列;最多的是法庭27(上海浦东),2001至2003年受理案件11115件,年均大约3705件。


  

  由于司法管辖区域、法庭人员数量等的不同,[9]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数量很难从总数上进行比较,而可从法庭年均受案数、法官年人均受案数方面进行进一步分析。


  

  表2法庭年均受案数及法官年人均受案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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