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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的案件受理

  

  例3:胡某欠唐某近8万元借款逾期未还,胡仅剩一处房产口头答应唐用于偿还此债务,但其却私下与当地街坊协商以3万余元低价卖掉,正在腾房交付时,原告唐某得知后急得茫然不知所措,在场有人提醒他说“法庭有个巡回流动法庭,听说很快,你打电话试一下能不能帮你忙”。于是,远在35公里之外的唐某于情急之中拨通巡回法庭的受案电话。法官搞清楚情况后在安慰他的同时。向庭长汇报后,立即带上一名书记员驱车赶到现场。当地胡某已将房中的东西装上了车,买房人的家俱已搬到了门口。见到法官后,唐某向法官提出口头起诉,并要求制止债务人卖房。法官一边向双方宣传法律,一边指导唐某完善有关诉讼及保全手续。及时下达了保全裁定,查封该房屋。后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以物抵债,不仅妥善地解决了纠纷,又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后唐某握住法官的手感慨地说“没想到,我眼看就要泡汤的借款,居然都能收回来,真是汽车流动法庭车轮在滚动,我的钱没有滚走。”


  

  受理案件时,这些先进法庭一般都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如法庭31(贵州养龙)早在2002年底便开始自行制定《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在当事人立案、咨询时发给当事人。将诉讼、执行中各个阶段可能面临的风险用书面形式明示给各方当事人,提请他们的高度注意,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受理案件时,人民法庭需要收取诉讼费用,而这些先进法庭往往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减、缓、免缴诉讼费用,如法庭1(山东城郊):


  

  例4:为确保“让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该法庭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下岗职工、残疾人员、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依法做好诉讼费用的减、缓、免缴工作。三年来,先后对97起案件减、缓、免缴诉讼费用7.76万元,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在前几年司法改革实践的基础上,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规定,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已经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其统一立案并不影响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立案权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行使。这一规定,考虑了社会的具体情况,更加符合人民法庭的实际状况,有利于当事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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