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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寻求平衡

  

  五、结语: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寻求平衡


  

  在人寿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在如何处理“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与“保险人给付责任”之关系问题上,保险法学说、立法例及判例长期以来一直纠结在“维护公益与保护私益”的矛盾或困惑之中,人们担心人寿保险制度沦为助长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之“帮凶”。其实,保险仅是分散危险、分担损失、安定生活的一种良善制度,并不具有预防乃至惩罚犯罪的作用或者效果。因此,我们应以发挥人寿保险制度之经济、社会功能为着眼点,正视人类自文明社会以来所必然带来的犯罪问题,从而在排除滥用保险之情形的前提下,破除在人寿保险领域内犯罪行为不可保之“迷思”,科学地建构符合保险法理的制度规范。如此,保险制度才会有持续发展的未来。


【作者简介】
樊启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见周玉华:《最新保险法经典案例解读》,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52—556页。
参见Malcolm. A. Clarke:《保险合同法》,何美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6页,第657页,第662页,第662页,第657页。
Raoul Colinvaux, The Law of Insurance, 5th ed., Sweet & Maxwell, 1984, pp.80-81.
林群弼:《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588页,第587页。
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页。
参见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三)》,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317页,第312页,第312页,第312页。
约翰?伯茨:《现代保险法》,陈丽洁译,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2页。
参见S.S.侯百纳:《人寿保险经济学》,孟朝霞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肯尼思?布莱克、哈罗德?斯基珀:《人寿保险(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151页。
参见约翰?F.道宾:《美国保险法》(第4版),梁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参见日本生命保险法制研究会:《生命保险契约法改革试案》,有斐阁1998年版,第4页。
对于此问题,有学者持肯定性见解:“犯罪行为性质以可以预见结果将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害而仍故意为之者,保险人不负保险给付责任。又如对第三人故意挑衅或攻击,可能招来反击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受伤,此为被保险人为挑衅行为所合理可预见者,若预见其发生,而发生又不违反被保险人本意,即有不确定故意。再如违法施打禁药或吸食海洛因,性质上将肇致身体受伤,此亦被保险人可预见者,被保险人预见施打禁药或吸食海洛因将遭致身体受伤害而发生伤害又不违反其本意,亦有不确定故意”。刘宗荣:《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19页。
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5-416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9条、第64条
黄川口:《保险法学》,台湾中华学术院商学研究所1997年版,第452页。
参见郑玉波:《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85页。
樊启荣:《人寿保险合同之自杀条款研究》,《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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