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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的体系位置

  

  接下来分析《侵权责任法》关于因物致人损害场合的救济之道。该法在第10章单独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规则(第78条),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规则(第81条),专门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包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第80条)致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除动物之外,对于其他的物,《侵权责任法》继续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范模式,依物的不同危险程度于第9章规定“高度危险责任”。虽然仍以“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为要件(第69条),但实际上法律明确了其外延,如民事核设施(第70条)、民用航空器(第71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第72条)、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第73条)、高度危险物(第74条、第75条)等;对于高度危险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规则(第69条),并规定若干免责或减责的事由。《侵权责任法》还就另外两类“物”作了特别规定,即“产品”(第5章“产品责任”)和“机动车”(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于产品责任,在外部关系(对受害人的关系)上采无过错责任,在内部关系(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关系)上以销售者的过错为其承担责任的要件(第42条第1款)。对于机动车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依2007年修正后的《道交法》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依过错责任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由于不以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哪怕是推定的)为责任要件,因此该责任仍为无过错责任,只是对此规定了减轻或免除的事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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