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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责任的完善

  

  (三)应当制定以实体法为主和以程序法为辅的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法


  

  《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受条文数量和内容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的医疗损害责任问题作出具体的操作性规定。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在医疗纠纷诉讼时效的适用上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确定上做出特殊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受害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特别诉讼时效,受害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对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特别诉讼时效,当医疗损害处于1至2年的时效期间时,为充分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各种救济措施。实务中法院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也不能过于苛刻,否则,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的权益。因此,笔者认为,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制定《医疗损害责任法》,应当采取以实体法为主和以程序法为辅的立法体例,使该法在立法程序公正和审判方式改革方面总体上得到平衡,从而在程序上保证“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实现。


【作者简介】
艾尔肯,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榆,单位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38页。
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35页。
薛峰、戴怡婷:《医师外出会诊的法律属性及民事责任研究》,载《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180页。
非合同医疗关系主要包括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和强制治疗。医疗事务中的无因管理是医师在没有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情况下,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医患之间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强制治疗是国家基于社会集体防卫之目的,以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患者接受治疗的行为。参见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8-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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