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为基础,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责任法》
(一)应当命名为《医疗损害责任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仅用了11个条文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定进行规定,显得有些粗略难以具体操作。因此,应当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对医疗侵权行为进行专门的规制。但是,对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的名称问题众多学者提法迥异,有学者提出了《医疗过失处理法》的立法名称,还有学者提出制定《医疗过失责任法》和《医疗损害赔偿法》。《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摒弃了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的提法,适用《医疗过失处理法》和《医疗过失责任法》提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八种一般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再加上第22条精神损害赔偿和第47条惩罚性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至少规定了10种责任承担方式。由此可知赔偿损失只是侵权责任承担的10种方式之一。如果医方在损害患者身体健康权的同时又侵犯了患方隐私权,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就不止是赔偿损失这一种责任形式,还应当对患方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措施进行救济。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是多元责任形式,不限于损害赔偿,而采用《医疗损害赔偿法》的提法,只是侧重用于对被侵权患者造成的医疗损害进行的财产性补偿,不能够对患方受到的医疗损害采取全面有效的救济。因此,笔者建议,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责任法》,这一立法名称与以往的各种立法名称相比更加合理准确。
(二)《医疗损害责任法》的基本结构
《医疗损害责任法》可以采取总则、分则和罚则三部分构成的立法模式。首先,《医疗损害责任法》总则部分主要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立法目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等问题。分则部分主要规定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即分别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对医疗过程中的医疗合同和非医疗合同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这部分是分则设计的核心内容,[4]规定医疗损害的预防与监督、技术鉴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技术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程序问题。最后,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其鉴定机构违法时对患者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医疗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赔偿的项目和支付方式以及诉讼时效问题,还要对患方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进行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