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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医疗损害责任的完善



以《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规定为视角

艾尔肯;张榆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进一步完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应当增订医疗同意书制度、医疗共同损害责任以及会诊行为责任,在此基础上建议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责任法》。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责任法
【全文】
  

  一、应当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一)应当明确规定医方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对受到医疗损害的患方提供全面的法律救济。患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第22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和第47条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方式,有权请求医方承担财产性赔偿和非财产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是对患方民事权益的侵犯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医疗机构承担的应当是侵权责任,而赔偿责任则是侧重于对被侵权人的财产性赔偿。有鉴于此,建议将该条中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修改为“侵权责任”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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