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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醉驾入刑”争议的根源及解决之道

  

  六、 解决醉驾入刑相关争议的根本之道


  

  我们不应轻易怀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语言表达能力。张军副院长有关醉驾未必入刑的言论,其实代表着一种颇有市场的意见,即,醉驾情形千差万别,机动车驾驶者之间亦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异(比如,对酒精的耐受力不同),因此不宜对醉驾行为一律科以刑罚。笔者作为十五年驾龄、十几万公里的机动车驾驶者、酒类爱好者和曾有醉驾经历(当时并非犯罪)者,完全同意张副院长的意见。 问题在于,上述意见已被立法机关(准确地说,是立法机关的多数派)否决。执法者只能服从法律。若如张副院长所言,应结合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理解醉驾入刑条款,则后者根本不应以现在的方式表述,而应象对待“追逐竞驶”一样,对醉驾行为增设“情节恶劣”之类限定。 总之,无论就逻辑、法理还是文意而言,醉驾一律入刑是毋庸置疑的。若认为醉驾入刑过苛,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被修正或废除之前,可考虑提高“醉驾”的认定标准,但这也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并非易事。 正本还需清源。解决醉驾入刑之类争议的根本之道,在于提高立法质量。再说得直白一些,笔者诚恳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常委和法律条文的具体起草者认真、再认真。醉驾入刑问题既然如此敏感、如此重要、如此关乎“国人生活、历史传承、文化特色”,当初应该更加审慎,不妨多审议几次。假如多数派坚持认为醉驾必须一律入刑,则《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完全可以分开表述,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论情节和驾驶人身份、动机,一律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未必是最佳表述,但至少比现行表述更少歧义;其后还可追加关于醉酒的定义。至于对劝酒者、同车者是否论罪,属于另一个问题,在此不予讨论。


【作者简介】
齐斌,单位为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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