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以刑法总则对分则其他罪种的指导作用否定醉驾一律入刑,值得商榷
刑法分则许多条文对犯罪构成的描述是比较笼统的,如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针对上述两个罪名,有人提出:难道(邮政工作人员)拆一封邮件、(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打一个耳光就构成犯罪了吗?此时,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确实应该发挥神力。有人据此认为,《刑法》第十三条对醉驾入刑条款亦有指导作用;换言之,醉驾未必一律入刑。 但,如上所述,倘若基于常识、良知和理性,摈弃谬论、私心和诡辩,我们不得不承认,醉驾入刑条款并未给《刑法》第十三条留下任何发挥作用的余地。因为该条款对基于醉驾的危险驾驶罪之犯罪构成作出了十分清晰、毫无异义的表述。
五、 以特殊“醉驾”质疑醉驾入刑,不值一驳
除前述“荒野醉驾”情形之外,近来笔者耳闻目睹的、企图否定醉驾一律入刑的(拟制)案例还包括(但不限于): 1、因见义勇为而醉驾。指在没有更好手段的情况下,为制止或抓捕抢劫犯而醉驾以及为救治病人而醉驾,等等。如果认为上述醉驾不必入刑,其实是基于一个假定,即上述醉驾除了达到醉驾者的正当目的之外,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然而该假定归根结底是不靠谱的,因为谁也不能保证醉驾过程中不会发生意外;因此,因见义勇为而醉驾亦应入刑,只是可以减轻处罚,甚至可以(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 2、开车到离家数百米的饭馆,不小心(或被劝酒)喝到法定醉酒程度但实际仍很清醒,疾风暴雨中叫不到出租车、久等代驾人员亦未等到,无奈之中自行驱车回家,没有发生事故。这是我同学举的例子,我略作细化。恕我冒昧,我认为这个例子对否定醉驾一律入刑而言没有什么价值。换言之,在现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有效的前提下,醉酒的他(她)既然选择了开车回家,一旦被查获,就要直面刑事处罚。 期待“公检法”、法律界同仁和网友们提供更有价值的案例,笔者有兴趣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