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醉驾入刑”争议的根源及解决之道
齐斌
【摘要】无论就逻辑、法理还是文意而言,醉驾一律入刑是毋庸置疑的。若认为醉驾入刑过苛,在《
刑法修正案(八)》第
二十二条被修正或废除之前,可考虑提高“醉驾”的认定标准,但这也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并非易事。解决醉驾入刑之类争议的根本之道,在于提高立法质量。
【关键词】
刑法;危险驾驶罪;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拘役;罚金
【全文】
一、 问题的由来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该修正案(本文不讨论追逐竞驶、俗称“飙车”的问题,以下亦将上述修正案简称“醉驾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以来,有关“醉驾入刑”的议论即不绝于耳。同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醉驾行为)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此言一出,举国哗然,坊间戏称最高人民法院为“醉高法院”。5月18日,公安部向媒体通报警方对醉驾的态度:一律刑事立案。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一项法律条文施行伊始即导致“公检法”相继发出不同声音,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亦众说纷纭,在中国立法史上极为罕见。然而这仍非笔者撰写本文的直接原因。 2011年5月20日至22日,笔者与五位大学同班同学在湖北聚会,谈及醉驾入刑,意见不一。昨日,该次聚会参与者之一、某市律协会长给笔者发来短信:“关于醉驾入刑问题之讨论,旨在保障良法之治,同时也好(就)国人生活、历史传承、文化特色作些考量。……此问题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兄弟也可以先拿出文章来,好一起热闹一并分享思考之快乐。”笔者当即回复:“国人生活,历史传承和文化特色确实重要,不过是立法时应予考虑的问题。法既已立,若过苛,可讨论修法而非执行中打折。好,改日若兴起,会考虑撰文发于北大法律信息网。”是为本文之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