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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信与不信

  

  法学院的“狂信”与“不信”的根源也在于此,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明白了改革的深远意义,但却没有理解改革所蕴含的深刻政治逻辑,因此未能普及“中庸的政法理念”,而是选择了在尚不具备成熟制度条件下的“司法独立模式”来构建法治国家,未免过于自负了。什么叫做成熟的制度条件?举最近的两个例子予以说明:


  

  一是这些年炒的火热的看守所移交司法机关管辖,对此相当一大批学者认为看守所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安不肯放弃对看守所的“自治”,但在笔者看来法律人对此多少有些一厢情愿。如果我们假设公安现在放弃了对看守所的自治管辖,那么如何把这“烫手山芋”移交给司法机关?是公安部内部开会就能决定,还是报国务院批准就可以,或者是以更高级、复杂一些的程序完成移交?对于这一发问我们几乎无法回答,这就说明看守所的地位问题仍然不具有谈判的制度条件,即便是作为政法体制的微调,却仍是一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可以预见,如果监管业务从公安移交至司法,那么只要消息一出,必然会引起全国范围内公安系统的人事大调整,升迁空间的大小、警衔工资的有无这些牵动个人利益的问题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解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无法迅速完成,维稳力量的内部首先就会出现“不稳”,制度重建的设想很难得到实现。由此可见,法治作为一项社会工程,需要的不只是法律人的立言,更需要一大批精于政务的人去处理具体的问题,以成熟的政治智慧化解各方纠纷,最终提出一个能使各执己见者都可接受的方案。笔者言此并不意味着否认立言,而恰恰是为了将立言落到实处而做出实践层面的考虑。


  

  另外一个例子更能说明政法体制并非独立于整个国家制度之外。前段时间公安部出台了关于禁止民警参与征地拆迁活动的规定,但这一决定是否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呢?因为鉴于目前公安系统的双重领导体制,民警参与征地拆迁乃是其领导之一:地方政府所做出的决定,而正是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才保证了公安机关办案办公经费的充足,垂直领导更多表现在业务上的领导,但在关系机构运转的资金问题上,地方政府仍然对公安机关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包括很多发生在乡土社会中的官民纠纷、群体性事件,其与当地的社会生态和国家的官员遴选机制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割裂这些因素去单独说明某一方的过错,都是不可取的。


  

  因此在近世国家民族重组的历史条件下,政法制度的转型并非一个独立自主的过程,而是对于整体制度“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考验,其中变动与否,变动的时机如何掌握,不仅关乎道德判断,更需要在技术层面上进行及其谨慎的操作才能完成。而这一操作所不能触犯的禁区,即是对于其中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的首肯。正是基于这种全盘的考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了起来,其中所要求的三个至上:党的领导至上、人民利益至上与宪法法律至上,其分别代表了中国政治传统中统治的正当性、稳定性与合理性。关于正当性的描述,自古以来逃不脱“得民心者得天下”的历史逻辑,因此对于如何稳定非理性的民心成为了司法裁判不得不考虑的因素。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折射出司法独立的要求只能是相对的独立,社会转型任务的长期性决定了乡土司法仍将在一段不短的时间内占据中国司法裁判的常态。而正因为有了这种横向的联系,才有了判决与调解共存的二元司法模式。其后关于维稳的部署,法制的完善,都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所做的微调。由此中国的司法活动承担着向上连接政治国家,向下稳固社会结构的双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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