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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规范解析

  

  (三)计算公式之取舍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纯粹经济损失。对直接损失的判定,除依据市场价格外,还须考虑物的折旧问题。对于使用多年的财产,其损害必定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而没有在市场上流通的财产,则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计算,如家传古董就可以采用专业机构科学评估的方式进行判定。


  

  对于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其计算难点在于无法量化的那部分损失。一般而言,可以采用以下两种计算方法进行类比计算:一是平均收益法,即被侵权人在侵权发生之前一段时间的平均收益,以此作为损失判断的标准;二是同类比较法,即依与被侵权人条件相当的经营者在相同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作为损失判断的标准。当然,这些计算方式也不是绝对的,还要综合考虑经营季节、财产大小、经营能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更加合理的计算方式,使得损失额与赔偿额相近似。为此,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可以采用以下计算公式:原物价值=原物价格-原物价格÷有效时间×已用时间。在我国,也有司法实践部门适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其中,间接损失的计算公式为:间接损失=单位时间增值效益×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14]这亦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的计算方式。


  

  四、结语


  

  对于财产权侵权责任赔偿问题的争议不仅在于如何确定财产损失的范围、损失计算规则等技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财产侵权的定性、举证责任、勘验鉴定评估的技术手段、法律规范混用等问题也是损害赔偿计算中需要一并考量的。因此,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中的利益能否得到合理、充分的实现,取决于多方面规范的共同作用。《侵权责任法》只是为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之确定与裁判提供了一个简易平台,其完善则需依赖法官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娴熟运用及其司法经验的提炼,进而不断为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乃至立法本身提供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则,以明定财产权侵权责任赔偿计算的种种科学标准,达至对被侵权人损失进行合理补偿之法效果。


【作者简介】
陈小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参见高平:《论中国民法学的知识类型———从研究立场与路径入手》,《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参见肯尼斯·S.亚伯拉罕、阿尔伯特·C.泰特选编:《侵权法重述—纲要》,许传玺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2页。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页。
梁慧星教授在其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577条的建议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范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但隐含了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之意。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2页。
参见张新宝、张小义:《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毛罗·布萨尼、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欧洲侵权法基本原则》第2:102条(4)规定,纯经济利益或者契约关系的保护范围可能受到更多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的利益必然被评价为比受害人低,也仍然应当注意到行为人与遭受危险者的特别接近关系,或者行为人知道其行为将造成损害的特别的事实。See 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Principles of European Tort Law Text and Commentary, 2005, SpringerWien,NewYork.
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第273-238页,第161页,第161页。
参见梁慧星:《中国大陆侵权责任法(一)》,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ztyj/..%5cshtml%5c20100807-225600.htm, 2010-08-20。
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248页。
参见杨秀梅等:《财产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http://dy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id=19375, 20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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