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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规范解析

  

  (一)确定损失时间点的基准


  

  确立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应得利益的损失。如果对损害赔偿的价格标准无法加以确定而由法官仅凭自由意志裁决,那么判决结论必将变得随意,同案不同判现象也将随之增多,从而引发双方当事人无休止的争议,进而损害司法权威,激化社会矛盾。因此,法律应规定准确确定损失赔偿时间点的统一规则,以发挥定纷止争之功能。在合理确定损害赔偿的价格标准时,侵权行为发生点与损害事实发现的时间点、诉讼开始的时间点、诉讼终结的时间点等都应成为基本的考量因素。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财产侵权赔偿是按照受侵害财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赔偿金额。这一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损失赔偿的时间点有了相对统一的判断标准,合理避免了因价格波动可能导致的争议。当然,我们也不应将《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绝对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可以借鉴其他成功的做法。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认为,对损害赔偿的确定“应以请求时之市价为准”。[13]上述两种确定财产损害赔偿时间点的方式虽然不一致,但各有相对合理性,因此不能盲目否定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


  

  (二)单一标准与多重标准


  

  细致观之,《侵权责任法》第19条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上采用了两种可供选择的不同计算方式。前一种是前述的基本的单一标准:“依市场价格计算”;后一种是多重标准:即依“其他方式”计算。这两种计算标准虽然并不矛盾,但应理解为在适用过程中有先后之分。一般而言,只有在依市场价格无法判定时,才应适用其他方式的计算规则。由于“其他方式”之表述与实际确定具有模糊和难以统一的特点,因此,计算其他方式的程式也应遵循相应的普适规则。详言之,对某项财产之侵害,当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计算标准时,即应采用该计算标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计算标准的,由当事人协商约定计算标准或者协商确定财产损失金额。此外,司法实务部门在上述标准均无法达成时,亦可根据公平原则裁判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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