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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自身的问题

  

  比方说黄松有,我就看到有法学院学生的帖子,觉得这不利于法律职业或法治了;有人甚至说,有这种事,别声张,悄悄处理了就行了,理由是会损害了中国司法和法治,怕法律人今后抬不起头来。我不知道这些人怎么想的,为什么其他政府官员腐败,他们觉得不公开就有损法治;但高级别法律人出了问题,公开了就有损法治呢?这两种观点不可能都对。其实,真正损害了中国司法和法治权威的一定是腐败,而不是揭露腐败。法律人会因此抬不起头吗?我就没觉得。如果谁有这种感觉,我只能说,那是因为他的认同,硬要把自己同另一个犯了罪的法律人栓在一起。这不是现代社会的思维,与法律职业的个人主义伦理更是南辕北辙。他人的任何光荣或耻辱都不自动构成你的光荣或耻辱,除非你把他想象为自己的一部分。没有这种坚定的个体主义伦理,就只会是“同而不和”,而不是“和而不同”。


  

  这种狭隘的职业共同体感非常有害。这其实是农业社会的村庄或家族意识的另一种表现。不要以为换了个牌子,如今这里叫“职业共同体”了,不叫村子、家族或圈子了,这种感觉的性质就变了。


  

  在这种或这类情感中,我还看到某些法律人,不知不觉地,在一定程度上,把法学院毕业、有时甚至是某法学院毕业,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当成了一个利益集团,因此才觉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这种反向的“连坐制”,放弃了法律人对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这个社会、这个职业的忠诚,即所谓对“天职”的忠诚,只剩下对同行或有业务交往的人的忠诚。这是一种兔死狐悲、物伤其类的感情。如果中国的法律人群体不注意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扩展自己的政治、社会和国家(共同体)的认同,只是沿着农民的乡土意识认同法律职业人士,就一定会变成一个狭隘的职业利益集团,中国的法治就没有指望。法律人首先要有的是社会责任感,而不是所谓的职业共同体感。


  

  与这种社会责任感相联系的是,不能仅仅强调和关注所谓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而不关心其他知识甚至常识。只看法条、法律语词、法律教义,一定会导致视野的狭窄。近年来在一些案件中,我感到有些律师有这种倾向。他们过于强调所谓的法律或法学知识,完全不注意,有时甚至刻意违背一些基本常识;大义凌然说出的话,私下里恐怕他自己也不信。人不是天使,不时会说些过头话,难免;有时为了职业,说话过了点,也能理解。但问题是,如果法律人作为整体只是想用法律语词含义或逻辑来抗拒其他必要的学科知识或生活常识,完全不管作为我们生活背景的无言知识,我觉得会非常危险。最终结果会是违背“天理”或“自然法”,法律实践的结果会与普通中国人的生活经验、道德共识、主流价值完全脱节。即使一时在司法上获胜了,看似强化了法律人的话语力量,但久而久之,会失去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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