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个问题因为研究非正式制度不能提供教授的职位,不能成为大法官,你如如果像金桂兰那样调解,大部分都运用日常知识,没法转化为法律语言,转换成“理论”,怎么能发表,不能够作为学术文章发表,那怎么当教授。这种知识也很难变成律师挣钱的工具,因为即使允许调解收费,因为没法收很高的费,当事人觉得你没干什么呀,没展现你的特殊的高超的知识呀。还不可能因为成为著名的高等级的法官,因为这个体制说到底是看法官判决,看法官论证的。你可以把金桂兰、陈燕萍提拔到县基层法院当副院长,但有谁能因为调解卓越提拔为大法官,而如果苏力年轻点,是个博士,教授,发表过一堆论文,即使是一天案子也没审过,一天律师没当过,写的全都是哈特、德沃金,也都不无可能被选拔出任高级法官。因此,我们必须看到一个制度的衰落或者兴起,实际上是一大批利益集团附着在上面的。这个东西并不是什么后现代的,或者仅仅属于马克思主义,尼采、福柯等学者都指出过这一点。其实这类现象还不只是法学界的。医学界也有这种情况。同样是医学院毕业,搞治疗的才是医生,很挣钱,但搞公共卫生的,哪怕救得人再多,也不叫医生,也不挣钱,因为收费很难,只好靠国家投资。中国的纠纷解决问题也同样如此。法学院毕业了,你如果一辈子搞调解,就不可能有太高的经济、社会和学术地位,不管你解决了多少社会问题,普通人认为你多么聪明。这其中有个真理和知识的体制问题。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在目前来说,诸如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没法进入市场,没人愿意投入。
而由此,我可能会“批评”范愉老师比较天真,比较理想主义。她似乎觉得我们法学界没看清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只要看到可持续发展了,大家就会共同努力了。我对这一点比较悲观。世界上有许多事,大家都知道有道理,好,但还是不会去做,或不会努力去做,不会像能挣大钱的事那么去做。好多事都不是道理想清楚了,道理讲清楚了,行动就跟上去了。法学家都习惯于以为论证可以改变一些事情,因为法学界就是嘴力劳动者,容易自卖自夸。我要向范愉老师学习,但在这个问题上,我还是比较悲观。我之所以研究这个问题,基本是因为觉得其中有知识,有道理,很有意思,而我又在学校工作,生活有保障,我也会告诉学生或别人,多元化解决纠纷制对中国有好处,但说完了,真不知道是否真能有用。我说这个话,意思是如果真要推动多元纠纷解决,一方面国家或社会必须加大投入,更重要的是要让这些个解决纠纷的方式都能进入市场,使得这些机制都能在社会中自我运转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