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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教授在第五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上的评论

朱苏力教授在第五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上的评论


苏力


【关键词】论坛;评论
【全文】
  

  谢谢中国法学会和清华大学主办的这次论坛,我听了范愉老师的报告,也看了她的论文和大纲,我觉得她做了一个很好的讲座,提出了很多的问题。虽然没有充分的展开,我觉得我是看明白了,也听明白了。感谢范愉老师的报告,更感谢范愉老师长期关注这个问题,使得在中国法学界更关注法律规则、正式制度、程序正义这么一个时代,把一个很容易为学界认为不重要、即将过时、只是中国传统遗留下来的东西,带进了中国法学的研究,并给予了理论的分析和阐述。这是非常有见解,非常务实的研究。


  

  她的研究提出了更多的问题,我下面会讲。她今天讲的比较多的是论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比方说她提出了之前有几种说法,政治意识形态的论证,因为很多纠纷单靠法院解决不了,有许多纠纷在基层行政部门必须要应对的,因此有了一种政治意识形态的论证。另外一种是中国传统文化经常被归到本土资源,不愿意打官司,要尊重中国传统文化。另外一种论证就是国外,从八十年代开始,据说有西方人说中国的调解是东方一枝花什么的;就算有,这种话也得打个折扣,外国人说的话,无论是夸还是骂,我们都要有个折扣,不能全当真。范愉教授提出这三个论证不太合适,她主张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中国的法制不可能跟外国一样,不是不想跟人家一样,而是没法一样。你想和人家一样玩,可人家不带你玩。美国[联邦]法官一年二十万美元,中国法官一年两、三万块人民币,高的也不超过十万元,怎么玩?还有人口也不一样,历史发展时期也不一样。因此要寻求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的法制,而且她认为这个法制不能应当仅仅追求形式上的法制,要追求善治。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其中之一。


  

  她还强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是简单说正式机制不行,不够,因此寻求替代(ADR)。为什么,她认为,中国的正式法制也在发展,也必须发展,因此从一开始只看到替代机制,非正式机制,弄不好就忽视正式的法律制度。这是不合适的。因此必须让两者都进入法学家的视野。不仅学者得如此,法官也必须如此。法官在考虑整个社会的纠纷问题时,不能总是仅仅盯着能不能用司法制度解决,而还要考虑能不能用非正式制度解决;各自利弊是什么。如果用非正式的司法制度来解决的话,是不是就一定不用正式制度?这时候都需要做出一些选择。这其实要求有政治家的视野,而不仅仅是简单法律人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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