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未将与免责联系在一起的责任能力设立为一般制度,而只是在相关具体制度中涉及责任能力。即便在这些制度中,责任能力也并非决定过错和免责的依据,其主要功能主要在于辅助判断过错程度,并作为过错减轻的理由,一定程度上对过错责任作用的发挥提供支持,从而更好地实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在比较法上,这样的制度设计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立法者在对责任能力制度优劣进行认真细致地比较权衡后的慎重选择,是我国长期司法及实践经验的总结,也契合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今后的发展方向来看,断言责任能力制度将彻底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消亡未免言过其实,但在我国现有制度体系下,将该制度的重要性提到不恰当的高度,也未尽妥当。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侵权法仍是对不幸受害人提供救济的主要渠道,这必然决定了与免责联系在一起的责任能力制度,不可能像在德国法中那样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相关制度中,其仍然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因素,纳入司法裁量的视野之中。
【作者简介】
王利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注释】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页。
MünchKomm-Mertens, 1999,§828, Rn·1·
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6页。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76条、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21条。
参见余延满、吴德桥:《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参见注。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7页。
参见注 。
参见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87页。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页。
BGHZ 39, 281, 283·
BGHNJW 1970, 1038, 1039; 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28条。
参见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91页。
参见布吕格迈耶尔、朱岩:《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
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02页。
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1页。
Vgl·Fuchs,Deliktsrecht, 7·Auflage,Springer2009, S·3·
参见注。
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页。
参见注。
Deutsch, Deliktsrecht, 4·Aufl·, Carl Heymann Verlag, 2002, Rn·133·
参见注,第85页。
参见石佳友:《论侵权责任法的预防职能》,载《中州学刊》2009年第4期。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功能定位、利益平衡与制度构建》,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参见艾伦·沃森:《民法体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69页。
同注,第5页。
See A·Tunc,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ol·4 , Torts, Introduction, J·C·B·Mohr (Paul Siebeck) Tübingen, 1974, p·71·
See Jean Limpens,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ol·4, Torts, Chapter 2, Liability for One’sOwn Act, J·C·B·Mohr(Paul Siebeck, Tuebingen), 1975, p·94·
See P·Widmer (Ed·),Unification ofTort Law:Fault,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5, p·109·
卡尔·拉伦茨:《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期,第286页。
See Dobbs, The Law of Torts, Vol·2, 2001 Westgroup, p·905·
See note○29, p·181·
BGHZ 51, 91; BGHZ 116, 104·
同注,第88页。
参见李仁玉:《比较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2-153页。
Vgl·Esser, Grundlagen und Entwicklung der Gefahrdungshaftung, 1969, S·69 ff·
参见注。
参见刘保玉、秦伟:《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李庆海:《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89页。
同注,第51页。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参见房绍坤等:《民商法原理》(3),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2页。
参见格哈德·瓦格纳:《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高圣平、熊丙万译,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
同注。
同注,第105页。
参见注。
eneviève Viney, Patrice Jourdain, les conditions de la responsabilité, LGDJ, 3eéd, 206, p·594·
同注,第97页。
Vgl·BGHMDR 84, 40; Deutsch, Deliktsrecht, 4·Aufl·, Carl Heymann Verlag, 2002, Rn·135·
如德国《民法典》第828条。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5页。
参见注。
See U·Magnus/M·Martin-Casals (eds·):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Kluwer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4,p·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