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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阻碍仲裁改革的三个突出问题

  

  ①市场经济体制不允许仲裁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谓制度适用上的主体适格,是指某个机关、单位相对于某项所要适用的具体制度,其资格应当与之相称、相适;而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市场经济所要求和规范的国家权力机关、单位的经费收支和理财原则,必须是“收支两条线”,而且决不允许收支挂钩。但这个原则不能照搬和适用于企业等各市场主体和居民、家庭!因为市场主体的收入是用来支付经营费用和再生产投入以谋求盈利和发展的,居民、家庭的收入是用来满足消费支出的,市场主体和居民、家庭的“收”与“支”之间具有必然联系,因之“收支”必然挂钩,即所谓“吃饭穿衣量家当”。可见,不同的财务制度,只能适用于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的主体;掌握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或者行政事业性单位,经费收支上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掌握国家公权力、不依靠政府财政而是依靠自己的劳动和经营收入养活自己的公民和单位,经费收支上不能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由此,完全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仲裁机构不是适用“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的适格主体。


  

  ②对仲裁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只会导致三种结果:


  

  一是,发展良好、业绩显赫的仲裁机构,无论付出多少劳动、作出多大贡献、创造多少效益,都不能享有财务支出上的任何自主权,因之不但这些机构自我发展的基础受到很大损害、动力受到很大限制,而且其示范和带动我国仲裁整体发展的作用也受到很大制约;


  

  二是,业绩平平甚至无业绩可言的仲裁机构,无论有没有仲裁业务、有没有仲裁收入,都因为有政府财政经费保障而不但不用担心自己的经费支出,还能因为时不时地“两头捞好处”而悠然自得、不劳而额外有获,因之虽然其“小日子过的挺美”(肖询语,《中国仲裁网》)而对整个仲裁界则是一种恶性示范;


  

  三是,好坏不分、良莠无别、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之中而不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这种环境条件最终只会从整体上致使仲裁对内没有发展动力、对外没有竞争活力、对经济社会发展应有的贡献力难以发挥并日见低下,仲裁改革也将因之而前功尽弃。


  

  ③“收支两条线”制度对于适用主体有着比较严格的基本资格条件要求,但仲裁机构恰恰不具有任何与之相适应的相关条件。这一方面,至少可以列出五个理由:


  

  一是,仲裁机构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行政事业单位。如前所述,“收支两条线”制度所要规制的,是依靠国家公权力收费的事;能够依靠国家公权力收费的,除了国家机关就是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事业单位;而仲裁机构,则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行政事业单位。由此,仅就主体资格而言,仲裁机构就不适格!换句话说,既就是仲裁机构自己想适用“收支两条线”制度,也没有那个资格!因此,要求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依法委托关系的仲裁机构,执行只能适用于依靠国家公权力执罚、执收的国家机关和相关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无论是法理上还是一般道理上,都是根本讲不通的。


  

  二是,仲裁收费权不是国家公权力。无论是为“公”(国家)还是为“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收费,就是一种权力(公权)或者权利(私权)的主张和行使;但是,“权力”和“权利”从渊源上就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之在主张和行使时必须严格遵循区别原则。就仲裁机构而言,其赖以收费的“权”既不是国家公权力、也不是公民私权利,而是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的中介机构的市场法人权利(其本质上还是私权),因此决不能等同于国家公权力;既然赖以收费的“权”不是国家公权力,那么理所当然就不能适用只适用于规制依靠国家公权力收费的“收支两条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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