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收支两条线”制度的适用范围。一个机关或单位是不是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除了要看这个机关或单位的性质和收费依据之外,主要取决于这个机关或单位所收费用是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还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如仲裁收费,依靠的是一种知识服务性劳动即“仲裁服务”而不是国家公权力,不提供仲裁服务就不能收取仲裁费;至于能不能提供这种可以收费的服务,则要看当事人愿不愿意将仲裁权授给你。行政事业性收费,依靠的是国家公权力而不是服务性劳动;而且,党和国家之所以在具有执罚、执收权力的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就是将这项制度作为了防止不正之风、防止腐败、防止国家公权力被扭曲的一项重要的治本之策。可见,“收支两条线”制度所要规制的,是依靠国家公权力收费的事,如法院诉讼收费、行政机关和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单位的税费征收、罚没收入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据此,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的机关和单位,应该只限于三类:
一是,依法具有执收权和执罚权的国家机关,如人民法院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
二是,隶属于行政机关、具有执收和执罚权力的事业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其他组织;
三是,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估、审计等业务并出具相应报告的事业单位。
2、“收支两条线”制度在我国仲裁机构的推行。《仲裁法》公布后,国务院就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仲裁机构要“逐步作到自收自支”;1999年,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制定了专门规制中介机构收费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仲裁机构列入“自收自支”范围;2001年入世谈判时,我国政府明确承诺仲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适用国家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此承诺已载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再后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在第十六章之第五节“规范发展商业服务业”中,将仲裁列入“商业服务业”范畴,商业服务当然实行“自收自支”制度。但是,2003年5月,国家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等四部委未经明确废止或者修改,就以《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推翻了之前包括财政部在内的六部委公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有关仲裁收费的规定和我国政府入世时有关仲裁收费的承诺,将仲裁机构列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近几年来,尽管业内外一些专家学者、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一再提出,应尽快纠正在既非国家机关也非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仲裁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的错误做法,但这一错误做法至今仍被一些官员继续推行。
3、仲裁机构不是适用“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的适格主体。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作一些简要分析、讲一些具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