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仲裁机构在所在市的所有管辖县、市、区及重点行业中设立分支机构,说这是“仲裁机构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上)这一主张的要害,是“层层设立”仲裁机构;这不但公然违反“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法律规定,也完全背离仲裁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四是,国家机关官员在仲裁机构兼职接任,说官员在仲裁机构兼职“是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问题”;(某兼职官员文章,《中国仲裁网》)这一主张的潜在目的,是让国家机关官员在仲裁机构兼职接任的违法行为合法化!这明显违反党和国家关于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②“规范化建设”的危害,是导致三多一难、四个恶果:
一是,仲裁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越来越多,其恶果是仲裁机构无限膨胀而很多机构难乎为继;
二是,仲裁机构的兼职接任官员越来越多,其恶果是国家机关官员互相攀比、争相在仲裁机构兼职接任;
三是,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越来越多,其恶果是很多仲裁机构的工作岗位被一些并无仲裁工作专长的人占据而急需人才很难进入;
四是,仲裁改革越来越难,其恶果是放任了兼职接任等“利益集团”的形成、造成了对仲裁改革理论认知上的混乱。
3、“规范化建设”阻碍了仲裁改革。这个问题不用进行论证而只讲一个实例,就完全可以说明。——设在某省会市的仲裁委换届,市人事编制部门在研究拟定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该机构的编制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指示:要按照《仲裁法》和中央有关规定,政府法制部门和仲裁机构分设,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仲裁机构负责人;但兼职掌控仲裁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人则以“仲裁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特别是这个“规范化建设”是“上面推行”为由,“有效”地阻止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政、仲分设和不得兼职决定的执行,结果是政仲依然一体、兼职者照样兼职。——正确决定难以执行,而违法行为却肆无忌惮地照样延续,“仲裁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阻碍仲裁改革的危害性由此可见一斑!
4、仲裁机构建设不能违背《仲裁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任何背离《仲裁法》和中央政府相关规定的所谓“规范化建设”,只能使仲裁机构更加不规范而且只会引起混乱;因此,仲裁机构建设决不能违背《仲裁法》和中央政府的相关规定。搞好仲裁机构建设的根本和关键,在于有一个基本的标准和尺度;这个标准和尺度,主要有两条:第一,必须符合《仲裁法》和中央政府的相关规定;第二,不得突破《仲裁法》关于“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和《公务员法》等法律有关禁止兼职规定的底线;只有坚持这两条,才能实现真正的“规范化”,否则就是不规范或人为制造麻烦甚至混乱。《仲裁法》和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相关文件,对仲裁机构的设置地域、人员构成和如何换届,仲裁机构重新组建工作的责任部门和组建程序,以及仲裁机构之间及其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等等问题,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就是对仲裁机构建设最大的“规范”;认真执行这些规定,就是最好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