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阻碍仲裁改革的三个突出问题
罗应龙
【关键词】仲裁改革
【全文】
引言
《仲裁法》宣示了我国仲裁由“行政性”改为“民间性”的根本性变革的成功,但不是终点;标志着我国现代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但不是了结。《仲裁法》在建立我国现代仲裁法律制度的同时,也为我国仲裁改革的深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现代仲裁法律制度建立之后的仲裁改革不但难以深化,反而徘徊不前甚至倒退;造成这种仲裁“改革难”现象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一些掌控仲裁话语权“优势”的人有意规避《仲裁法》和中央政府的相关规定,则是根源性原因。本文就意在掩盖矛盾的“仲裁地域优势论”和阻碍仲裁改革、业内外众多人士反复提出但至今难以解决的“仲裁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收支两条线”等三个突出问题,再谈一些浅见。
一、“地域优势论”掩盖了仲裁事业发展中的五个矛盾
1、“地域优势论”的内涵。我国自1995年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以来,北仲等仲裁机构的崛起和发展,用铁的事实印证了以《仲裁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仲裁改革的正确性。然而,就在人们对仲裁事业的发展从理论认知和改革实践上趋于相对一致、仲裁实质性改革将要深化的关键时刻,我国仲裁界又冒出了一个“仲裁地域优势论”——有些仲裁机构的掌控者(多为兼职官员)利益既得,便不思改革,也从来不从自身寻找仲裁发展滞后的根本性原因,张口就是所在“地域”不好,认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完全受制于“地域条件”,说“地域条件无法跨越”;对于发展良好的一些仲裁机构,则不仅不学习其成功经验,反而冷嘲热讽、极力贬损,认为那是“地处经济发达的优越区域”、是得益于“地域优势”而不是“人”为之果,说“把他们放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他们照样搞不好仲裁”;至于一些地方的仲裁搞不好,那不是掌管者无能,而是受地域“劣”势影响所致!
2、“地域优势论”的实质。所谓“地域”,是指地理位置和区域范围;所谓“优势”,是指自身独有或者明显优于他人的一些有利形势和条件;据此,某个地区对某项事业发展具有直接影响、能起关键性甚至决定性作用的有利形势和条件,在这项事业发展上才可称为“地域优势”。那么,就仲裁事业发展来说,北京等地有没有这样的条件呢?准确的答案应该是:当然有,但不会起关键性甚至决定性作用!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优势”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取决于能够利用这种优势的“人”。因此,我们借“仲裁地域优势论”者之言而用之——把他们放到北京,他们“照样”搞不好仲裁、“照样”把北仲搞砸!可见,所谓“仲裁地域优势论”,只是业界一些既得利益者规避或者阻碍甚至抵制仲裁改革的一个不能成立的理由和借口而已!其核心实质,是掩盖矛盾、阻碍改革、维持现状,从而保住已经到手、得来不易、一旦改革就会失去的利益。
3、“地域优势论”掩盖了仲裁事业发展中的五个矛盾。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推进和事业的发展,仲裁上凸现出来了一些影响改革、急需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本来,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理应通过深化改革去加以解决,而万万不能遮盖掩饰;因为遮盖掩饰不但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而且人为地增加本可以避免的一些改革难度和改革成本,从而置仲裁改革于不改不行、改则不能的尴尬境地。但是,“仲裁地域优势论”却恰恰掩盖了本应该仅早解决、而且通过深化改革就可以解决的诸多问题和矛盾,其中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