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胡锦光,男,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朱世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的政党演进与政治发展研究》(08BZZ017)主持人。
【注释】就目前学界对
宪法解释概念的解释,基于
宪法解释内容的不同,此概念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
宪法解释就是解释权主体对
宪法条文的说明,而广义的
宪法解释不仅包括解释权主体对
宪法条文的说明,还包括对法律、法规合宪性的判断及处理。广义的解释其实包括狭义
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狭义
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也是密切相联系,难以分开的,违宪审查权和
宪法解释权融为一体,由同一机关进行。美国学者Keith E. Whittington认为“司法审查的目的就是解释
宪法”(见Keith E. Whittington:《
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杜强强等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国外很多国家的
宪法只规定违宪审查制度,没有规定
宪法解释制度,可能是基于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一定有
宪法解释权的事实。本文中的
宪法解释是广义上的
宪法解释。
韩大元 林来梵 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8页。
邓伟平:《论澳门法律的特征》,《中山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第118-119页。
李鸿禧:《违宪审查论》,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97页。
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52页。
何海波:《没有
宪法的违宪审查——英国的故事》,《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第111页。
第一,以
宪法为理由拒绝执行任何规定的判决;第二,适用在诉讼期间已经提出是违宪的规定作出的判决;第三,以违反自治区法规或共和国普通法为理由拒绝执行行政区文件的任一正式规定的判决;第四,以违反某一自治区法规为理由拒绝执行某一主权机关发布的文件的任一正式规定的判决;第五,适用在诉讼期间已经提出是违宪的规定,并以第一项或第二项所指的理由作出的判决。
总督或政务司在任职期间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被告时,只能在里斯本法区提起诉讼,但该诉讼非属澳门而属另一法院管辖时,则不在此限。
《澳门组织章程》,
http://legismac.informac.gov.mo,2009年4月10登陆。本文关于《澳门组织章程》的资料都来源于此。
总督或政务司在任职期间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被告时,只能在里斯本法区提起诉讼,但该诉讼非属澳门而属另一法院管辖时,则不在此限。
指由澳门立法会和此前由总督制定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www.hmo.gov.cn,2009年4月18日登陆。
在英国也有司法审查制,它是指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审查行政行为、法令和下级法院的判决,可以受理因违法侵权而造成的
宪法诉讼案件,并发出包括属于王权令状的人身保护状、调卷令、执行令、禁止令,以及不属于王权令状的(人身保护)宣告性判决。
肖蔚云主编:《一国两制与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8页。
关于大法官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可借鉴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作法。
其中中级法院作出的有3个,它们分别是:①2006年4月27日第223/2005号案件判决,②2006年7月20日第280/2005号案件判决,③2006年11月9日第48/2006号判决。行政法院作出的有1个,即2006年10月9日第38/05-EF号判决。参见王磊:《澳门基本法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177页。
行政法规与法律的位阶问题,基本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基本法第50条第2
项规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第65条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第6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第从基本法的以上内容中可以看出:立法会是澳门唯一立法机关,改变了回归前的立法“双轨制”。行政法规是行政长官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是法律的下位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王磊:《澳门基本法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182页。
胡建淼主编:《世界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赵正群:《行政判例研究》,《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111页。
李毅:《澳门原有法律的审查机制》,《法学杂志》1999年第4期,第22页。
刘兆兴:《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的抽象审查权》,《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第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