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地区,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一般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宪法解释工作。奥地利最早是在1920年建立宪法法院,承担违宪审查的职责。奥地利的宪法法院是由凯尔森建议建立起来的。凯尔森反对三权分立的学说,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而只有创立法律和适用法律。他认为应由一个特殊机关(宪法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二战末期,“对大部分欧洲人而言,法律已丧失其作为维护个人权利之大宪章的资格。而在法实证主义下,法律不仅逐渐变成只用以宣示国家权威之物,而且,在独裁制度下动辄不免堕落成仅用以抑压个人权利之手段。由于此种有违议会立法之本旨之思想史之变迁,使民众深感:与其信任经由法律保护权利,毋宁有请示保护权利任免法律侵害之必要性。因而,审查法律合宪性之理念,乃逐渐被广泛接受。”[4]基于欧洲出现对议会权力进行控制的要求,欧洲大陆很多国家也效仿奥地利建立起自己的宪法法院。葡萄牙在1982年宪法改革中确立了以宪法法院为中心的集中式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213条第一款的规定,宪法法院有权依照第276条及其以后各条之规定裁定违宪与违法。[5]葡萄牙宪法法院能够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政府的法规以及国际条约,各自治区的行政性法令或其他行政区的地方法规的合宪性或合法性审查。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葡萄牙的违宪审查模式是混合式的。因受美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影响,1911年葡萄牙第一共和国宪法确立普通法院行使附带性违宪审查权,并一直延续下来。但在坚持议会至上的情况下,葡萄牙普通法院的法官如英国的韦立斯法官一样,相信“我们坐在这里,是作为议会的仆人,而不是它的上诉机构”[6]。因此,普通法院难以胜任违宪审查的职责,个案附带性违宪审查案例极少。为与具体个案附带性违宪审查相衔接,葡萄牙宪法第280条还规定法院的一些判决可以上诉到宪法法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