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解释问题研究
胡锦光;朱世海
【摘要】澳门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与普通法系国家(地区)在
宪法解释上有重大差别。目前澳门关于基本法解释的规定是完全照搬香港的,这不符合澳门法制传统,很可能产生法制秩序的紊乱。为防患于未然,需要对《澳门基本法》第143条作出修改,在终审法院设立大法官委员会,专门承担基本法解释等工作。
【关键词】《澳门基本法》;
宪法解释;基本法解释委员会
【全文】
《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一样,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性法律,被视为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香港基本法》是在1990年由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澳门基本法》在1993年由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因时间上存在先后、并且港澳都是特别行政区等因素,《澳门基本法》的很多内容是照搬《香港基本法》的内容。其中关于基本法的解释问题,《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与《香港基本法》完全相同,《澳门基本法》第143条只是把《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中的“香港”换成了“澳门”而已。法律解释,尤其是宪法解释[1]的一大功能是统一功能,即维持法制的统一[2]。法律制度的移植必须考虑本土法制传统的特点,否则会因水土不服而导致危害。《澳门基本法》解释的制度完全移植香港的作法,而没有考虑本土法律传统与香港存在巨大差异,很可能造成澳门法制秩序的紊乱。故此,需要对《澳门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修改,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重新设计《澳门基本法》解释等问题。
一 、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地区,回归以前法院无权对宪法性法律进行解释
澳门自古是中国的领土,1845年葡萄牙女王利用鸦片战争后的形势颁布法令宣布澳门为“自由港”,1849年葡萄牙又强行驱逐清政府在澳门的官吏和海关人员,1887年葡国迫使清政府与其签订了《和好通商条约》等不平等条约,使葡萄牙对澳门的殖民统治合法化。从19世纪中叶起,葡萄牙逐步把本国法律、为其他殖民地制定的法律推行于澳门。1976年葡萄牙颁布新宪法,并于同年制定了《澳门组织章程》。《澳门组织章程》赋予澳门总督、立法会立法权,这是一种双重立法体制。从此以后,澳门总督、立法会在葡国宪法和《澳门组织章程》规定的越围内,制定了相当数量的本地法律。在渊源上,澳门法律呈多元化特征,《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等葡萄牙的法律、《澳门组织章程》等葡萄牙专门为澳门制定的法律、《税务法》等葡萄牙为海外殖民地制定的法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等葡萄牙参加并延伸到澳门的国际条约,以及澳门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和总督制定的法令及规范性批示。[3]澳门实施的法律以葡萄牙的法律为主,本地法律很少,也没有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在法系上,澳门承袭了葡萄牙的传统,属大陆法系地区,法律基本上是成文法,都由立法机关按立法程序,以条文形式制定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