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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不适合参与纠纷解决

人大代表不适合参与纠纷解决



——以泉州市为中心的考察

陈斯彬


【摘要】能动司法延续了个案监督的争议。泉州中院人大代表协助调解的创新,可以看作能动司法的一个个案。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要以法院介入社会为前提,违背司法中立被动的立场。尤其人大代表的介入会使诉讼调解更加偏离法律,更勿论实现司法独立和人大监督共容的理想。作为人大代表参与纠纷解决依据的宪法76条,本质上是提倡性条款,其内容也主要是人大监督权的延伸。归根到底,人大代表的身份不仅不适合参与诉讼调解,也不适合参与纠纷的解决。由此可见,能动司法引入其他力量只能化解对司法无能的指责。各种权力应该根据其本质而运作。
【关键词】司法独立;监督权;纠纷解决
【全文】
  

  改革开放以来,如何进一步加强人大的作用,从实务到理论界充满着各式的讨论,各地亦频有探索。上世纪90年代末,个别地方行了所谓“个案监督”的方式,在很长的时间内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激烈争论,这种争论直到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才告终止。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采取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明确排除了个案监督的方式。但《监督法》并没有全面界定清楚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利界限。尤其当时的理论争论大部分局限于司法独立的讨论,鲜有深入宪政体制考察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和权力界限。所以,关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权力边界的认识不免漂浮游移态。于是便有了近年的能动司法,以及能动司法背景下的人大代表协助调解制度。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所谓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地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1] 200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着力服务大局”、“着力保障民生”、“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司法为民”,体现出“司法大众化”的趋势。在此一背景下,最高法院提出要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能动司法主张将司法权力放在更广的社会背景,司法权力主动和其他权利包括社会权力联系,追求案件的彻底解决社会的综合治理。如果不单从时间上,而立足司法理念来看,泉州市人大代表协助调解的创新可以看作是当前司法能动潮流中的一股支流。如何把司法权力放在更广的社会背景中,泉州两级法院的方法是引入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这种方式无疑将再度激活关于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权限的争议,尤其人大代表介入的是诉讼调解,此种介入方式颇为微妙,更促使我们来探讨人大权力末端的幽微之处,促使我们思考当代人大代表如何发挥其代表作用,行使代表职能。


  

  一、人大代表协助调解机制的一般情况


  

  老树新枝,古城新貌。古城泉州,从2007年以来,在市各级人大的高度重视和充分支持下,两级法院部署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工作。据统计,2007年至2009年12月,全市法院共邀请人大代表协助13057件案件的调解、协调,以调解和调解后撤诉的方式结案的11212件,成功率85.9%。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也在一定程度上营造了民商事诉讼调解、行政诉讼协调、执行和解工作开展的氛围,并促进了这三项工作的开展。2007年,全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57.3%、一审行政案件的协调撤诉率33.2%、执行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和自愿和解率45.6%,与2006年同比分别上升3、2.3、6.3个百分点;2008年,全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为60%、一审行政案件的协调撤诉率37.9%、执行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和自愿和解率52.7%,与2007年同比分别上升2.7、4.7、7.1个百分点。2009年,全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为60.4%、执行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和自愿和解率57.6%,与2008年同比分别再上升0.4、4.9个百分点。由于很多行政纠纷案件通过强化诉前调解就得以顺利解决,未进入诉讼程序,因此,2009年一审行政案件的协调撤诉率比2008年低,为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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