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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自由主义金融监管路径失败的背后(下)

  

  在所有的诉讼中,SEC执法部门对内幕交易案件情有独钟,其缘由在于SEC喜欢那些“能够吸引眼球的案子”,[9]而且“许多内幕交易案件特别符合这一要求。”[10]因而,多年来,SEC并不愿意向市场提供太多关于什么情况构成内幕交易的指引,而宁可对相关规则进行含糊不清的解释,以便于其推进对内幕交易案件和解手段的运用。总体而言,SEC及国会颁布的相关法律,均没有对内幕交易进行明确的界定,而更多地依赖法院的司法解释。对SEC执法行动的研究成果认为,“SEC不愿运用其立法权来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而宁可通过个案裁量来逐个解决。”[11]


  

  SEC还倾向于尽可能通过解释法律来扩张自己的地盘,因而,其最理想的方式是维持内幕交易的违法状态。在这一规则之下,公司董事、经理、大股东、职业投资者或任何相对于其交易对手拥有信息优势的个人,在交易时均不得利用该优势。这将使案件极易达到起诉标准,拥有自由裁量权的SEC可对任何在证券交易中获利的人提起诉讼。近期的一个案件是SEC对马克·库班(Mark Cuban)提起诉讼的案件。[12]在该案中,有一家名为Mamma.com的上市公司,其大股东为库班。这家公司即将进行融资交易,而该项交易将使公司股价大幅下挫。库班虽身为股东,但并非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管理人员,也不是公司的雇员。在公司达成这项交易之前,库班从公司高管处得知了这一消息,抛售了股票,从而避免了损失。SEC起诉库班,称其从Mamma.com的CEO处获悉公司消息后抛售股份的行为,构成了内幕交易。


  

  按照SEC的相关规则,内幕交易的一个构成要件是,被告违背了其对信息源泉的信义义务。[13]在本案中,作为发行人的Mamma.com公司是信息之源。然而,马克·库班虽然签署了保守公司秘密的协议,但该协议并未设有限制其交易的条款。其本人从未签署协议,规定自己不得使用管理层传递给其的信息。在驳回SEC的诉请之时,美国地区法院的观点至为明晰:承诺保密并不等同于承诺放弃交易。如果要使股东负担不从事交易的义务,则股东必须“负有不依赖该信息从事交易或者不为个人目的而利用该信息的义务。”[14]而由于SEC提出的诉请中并未声称马克·库班承诺在获悉这些信息之后放弃从事交易,法院认为,马克·库班签署的保密协议并不能构成SEC指控其内幕交易的基础。[15]应特别强调指出的是,法院进一步认定,SEC不能单方面认定马克·库班的行为违法。法院认为,2000年SEC发布的10b5-2(b)(1)规则规定“当一个人承诺保守秘密时,他就负有信义义务或保密义务”,但由于这一规定将“盗用理论的责任”单纯构建于“保守秘密”的基础之上,而不要求保密人“不运用”这一信息,[16]法院裁定SEC不能基于盗用理论认定马克·库班负有法律责任。换言之,SEC不能将私人主体之间的保密协定,转换成私人主体之间不得从事交易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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