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应对因未能及时就麦道夫一案展开调查而遭到的责难时,SEC在国会作证时称,“将2007年1月底至目前这段期间与2008年同期相比,SEC执法部门开展了更多的调查活动(2007年为1290件,2008年为1377件);签发的正式调查令数量翻了一倍(2007年为143份,2008年为335份);发出的紧急临时禁令翻了一倍多(2007年则为25份,2008年为57份)……”[46]类似地,SEC的2008年年度报告,也强调执法次数及收缴的罚款数量等容易测度的指标:2008年全年SEC开展的执法活动,数量为历年之最;提起的内幕交易诉讼案件,在SEC的历史上也是最多的。过去两年来,SEC追诉的公司罪案也创造了历史新高。2008年,SEC运用根据《萨班斯-奥克斯莱(Sarbanes-Oxley)》法案设立的公平基金,向受到损害的投资者返还了10亿美元。为支撑这种史无前例的高强度执法,现在SEC超过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执法活动。这一比例之高,是SEC过去二十年来绝无仅有的。[47]
然而,无论SEC如何强调其工作之辛劳,其监管绩效不理想已是客观事实,而且,SEC备受垢病之处还在于其选择性执法,即在发生证券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时,SEC更愿意起诉公司而不是个人。[48]这种长期的立场使得“公司管理者可以运用股东的财产来‘买得’豁免,从而使自己全身而退。”[49]SEC的这种做法,根植于一种认识,即以公司为被告,相较于以个人为被告更易取得和解。而这种认识,与SEC对案件数量及收缴罚款数额的追求一脉相承:其一,起诉公司比起诉个人更容易达成和解,因为以公司为被告,支付赔偿金的是公司(所有的股东),而不是高管个人;其二,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和解比法院判决所耗费的时间要少得多,这使SEC能够更快地了结案件。近年备受争议的SEC与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和解案件,正是此一逻辑的真切体现。
2008年底,美国银行在与美林证券公司(Merrill Lynch&Co,下称“美林”)的合并过程中,为征求股东对这桩并购的支持,美国银行实施了虚假陈述。SEC指称,2008年9月3日,美国银行为完成总额达500亿美元的美林收购案,在向股东发出的征求委托书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欺骗”以征得股东的同意。根据SEC的指控,美国银行向其股东披露,“美林同意在并购结束之前,没有美国银行的同意,美林将不会向其高管支付年终奖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奖励。”然而,与这项披露恰恰相反的是,美国银行同意美林向其高管支付总额高达58亿美元的年终奖——相当于并购总额的12%——以及其他形式的奖励。”[50]而此点,在美国银行向其股东发出的征求委托书中只字未提。最后,2008年9月,美国银行经过不足48小时的谈判后,同意以60%的市价收购负债累累的美林,并于2009年1月完成合并。根据公司披露的数据,2008年美林亏损276亿美元,却于当年年底提前向其高管发放超过36亿美元的红利,打破了次年1月才分红的惯例。因而,外界指责美林高管此举是为了在并购前拿走最后一笔分红。
然而,更令人吃惊的是,对于美国银行极其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到起诉的被告是美国银行,而不包括任何个人被告。根据SEC与美国银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美国银行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其指控,而只是承诺在其征求委托书中不再作任何错误的陈述,并向SEC支付3300万美元的罚款。
这一和解方案遭到了主审该案的美国联邦纽约南区法院杰德·雷科夫(Jed Rakoff)法官的强烈反对。在裁定拒绝认可这一方案时,杰德·雷科夫法官指出,“即使本着最大限度地顺从双方议定的和解条款之立场,我们也不得不认为,这种和解方式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其合法性更不充分。”[51]杰德·雷科夫将这一方案描述如下:美国银行隐匿了股东的58亿美元的财产,并将其作为奖金送给美林的高管,而后者几乎将自身的公司带到破产的境地。现在,为收拾其向股东撒谎所带来的败局,美国银行又从股东手中拿出3300万美元,支付给SEC,以求得案件的和解。[52]杰德·雷科夫驳回这一和解方案的“首要、也是最根本的”理由是,作为受害人的美国银行的股东,居然又要为高管的不当行为再次买单,“无论如何,这都不符合最基本的正义和道德观。”[53]换言之,杰德·雷科夫法官认为,“惩罚那些受到谎言损害的美国银行的股东,这无法获得正当性。”[54]与此同时,杰德·雷科夫法官直言不讳,这一和解方案充满了利益冲突:“由那些受到撒谎指控的高管来决定作为受害者的股东应当拿出多少钱来求得和解,这显然不属于公司高管的经营管理权限。”[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