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夫妻间的同居权

  

  其次,从实践上看,我国婚姻法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其实,这是一个很抽象的理由。在实践中如何认定,给执法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如果法律明文规定夫妻间有同居权,违反同居义务到一定程度,对方可据此提出离婚,这就是一个比较具体的理由,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见。如一方被判长期徒刑,或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不能履行夫妻义务,或长期在外工作无法履行同居义务。从道德立场考虑应该允许另一方提出离婚,但在法律上又没有明确的依据。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则是明确的法律依据。


  

  再次,规定夫妻同居权,在实践上解决了丈夫婚内不构成强奸罪的理论困惑。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丈夫对妻子实施了强行性行为而导致丈夫以强奸罪被判徒刑的案例。对此,很多男性公民慷慨陈词:夫妻间不存在强奸,即使丈夫在与妻子的性生活中使用了暴力,违背了妻子的意志,也只能说是夫妻性生活的不协调。近来,我国司法实践似乎也否认了婚内强奸罪的构成。


  

  公众的认识,司法的判决,需要有立法和理论上的解释。如果法律明文规定夫妻间有同居权,那么对方就负有与其同居的义务。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责外,都要履行此义务,而这种特殊情况是绝不应包含其内心是否愿意的内容。因为法律如果规定夫妻一方不得以违背对方意愿来行使同居权或规定夫妻一方在不愿意与对方从事性行为可以免除同居义务,那么就会使夫妻之间因婚姻而带来的一项重要利益得不到正常实现。而性满足的权利则是因婚姻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如生育权、扶养教育子女权等的基础。因此,不能把对方的意愿作为正当行使同居权的标准。而强奸罪的重要特征恰恰是违背妇女的意愿。可见夫妻同居权应该是丈夫婚内不构成强奸罪的立法解释。在理论上,这个问题又涉及到夫妻在婚姻关系内是否享有贞操权的问题。贞操按我国台湾学者的解释,是指不为婚外之性交之良好操行。在英美国家,认为贞操是一种不为非法性交的性的纯洁状态。总之,贞操是以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为衡量标准的,婚姻关系的建立是以男女双方都放弃性自由的权利为代价的。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一方侵害另一方贞操权的问题,那么也就当然不存在丈夫在婚内是否构成强奸罪的理论困惑。


  

  总之,同居权是夫妻间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法律应加以明文规定,这样会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李莉,现系暨南大学经济法系讲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