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夫妻间的同居权

  

  三、明文规定夫妻同居权的法律价值


  

  法律明文规定夫妻的同居权,不仅有理论依据,还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首先,从理论上讲,婚姻自由不等于性自由。它是指男女在结婚问题上能自主自愿,结婚后能充分享有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和自由,它是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国家利益为前提的。认为同居义务是对人的感情和真正爱情的限制的观念,对追求个人感情享受和个人自由来讲无疑是有利的。但还应看到,国家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的安定,社会的安定有赖于家庭的稳定,而家庭的稳定首先是婚姻的稳定。如果一味追求婚姻以爱情为基础,不知有多少家庭会破裂,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味追求支配自己身体的自由不受对方干涉,则是对他方权利的制约,是对自由的滥用。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自己想要行使正当的同居权,对方以人身自由为出不予配合,我们就会产生因自己的正当权利得不到实现,而想依靠法律来救济的愿望。


  

  还有人认为,取消同居权能使妻子摆脱丈夫的纠缠,使妇女获得性解放,进而能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先不评论这种观念的对错,有一项对农村夫妻性生活状况的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1404对夫妇中,仅有18%的女性没有从性生活中获得幸福,这和这些人的文化知识、素养有重要关系。只要懂得一点性知识的人就会知道,性的快乐不只是男方的快乐和满足,所以,那种认为我国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地位趋于平等了,法律应该彻底废除同居义务,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的观点,实际上是以规定夫妻同居义务是夫妻地位不平等的表现为出发点的,这种出发点本身就存在着偏颇。


  

  可见,规定同居权从权利义务一致、平等的原则上讲,它不仅是实现对方利益,也是为实现自身的利益。况且,法律在规定同居权的同时,再规定出免责情况,就可避免其中某一方以行使同居权为借口侵犯对方的正当权益。相反,他(一般是男方)在对方处于法律规定不能履行义务情况下,如果强行行使“权利”,就侵犯了对方的权利,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无疑可以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明文规定夫妻间的同居权是解决夫妻之间人身自由、婚姻自由中冲突的最佳连结点。首先,规定夫妻同居权也是符合婚姻的目的的。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的自然基础,不可否认,男女自愿进行结婚登记表明彼此默许在婚后与对方同居。如果不打算承担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完全可以不与对方结婚。如果法律只规定公民有结婚的权利,但因结婚而享有的重要的同居的利益却不能正常实现,同时法律又以一夫一妻制和互为对方守贞操来规范夫妻的婚姻行为,显然,这是法律对公民的戏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