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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间的同居权

论夫妻间的同居权


李莉


【摘要】夫妻同居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具有权利义务的一体性,其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并与住所决定权密切相联。行使同居权并不是实行性自由,取消夫妻同居权的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妇女获得性解放。我国婚姻立法应明确规定夫妻互享同居权,这不是对人的感情的限制,更不是对真正爱情的亵渎,相反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符合人类本性和婚姻目的的,另外也解决了丈夫在婚内是否构成强奸罪的理论困惑。
【关键词】同居权;身份权;权利义务一体性;住所决定权;婚姻自由;性自由
【全文】
  

  夫妻是否享有同居权,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法律规定夫妻间的同居权是对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道德标准的限制,是对人的自由的制约;有人认为同居权应该只是丈夫的权利,或者夫妻双方的权利,但不应受任何限制。立法上的无明文规定,理论上的争议,导致在实践中产生法律困惑,也使一些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本文试图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同居权的含义和特征


  

  同居是指男女共同居住于某一场所,进行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共同生活。其含义有二:其一,男女共同居住于同一场所(很多国家法律都把同居义务与住所决定权规定在一起);其二,性生活是同居的主要内容,两者缺一不可。如果男女只共同居住于同一住所而没有性生活的内容,也可以认为是分居。相反,如果男女只是偶尔进行性生活,并未共同居住于同一场所,也不是同居。同居分为婚内同居和未婚同居。


  

  同居权则是由法律规定的,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夫或妻享有与对方或要求对方与自己生活在同一住所或居所,并进行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共同生活的权利。同居权有以下特征:


  

  第一,同居权在性质上属于身份权的一种。身份权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以一定的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基于一定的身份地位而产生的权利。夫妻间的同居权就是按照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建立以后,基于为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同居权也随之终止。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夫妻关系,就不享有此项权利。如男女双方虽然同居了,但并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除外),就不享有同居权。因此,只有在婚内同居中才有同居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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