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158条配置的解释权及其相互关系不具有双轨制或二元制的特点
从字义上看,双轨最基本的涵义是指“有两组轨道的复线”。[5]双轨制 (dual system;dual-track system; two-tier system; bipartite system)是单轨制的对称,它指两个系统同时运行的制度,或泛指以两个途径实现一个目的的制度。这个用语被广泛地运用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很多领域,如价格双轨制[6]、公司结构的双轨制[7]、土地使用权出让双轨制[8]的提法。“双轨制”最容易给人造成的印象是“双轨”具有“平行”、“并存”、“并行”、“并重”的意思。二元制(binary system)是一元制的对称,也是指并行、并重的两个系统、两个主体,如大家很熟悉的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比如哲学上的二元论就是指一种企图调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哲学观点,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精神和物质两个实体。在政治学上的“二元制”是指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和政府处于并立地位、分掌政权的政治制度。采用二元制的国家,政府由国家元首直接控制,是国家元首行使行政权的机构,只对国家元首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只是立法机关,甚至只是君主的咨询机构。国家元首是君主的,为二元制君主国。国家元首是总统的,为二元制共和国。可见,双轨制和二元制基本含义是很接近的,都存在双轨、双主体、双权力、双制的“平行”、“并存”、“并行”、“并重”的含义。正是在这些意义上,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机制与此完全不符,因为人大的释法权和香港法院的释法权完全不是可以相提并论和等量齐观的。
这里,我们需要分析香港基本法第158条有关解释权的配置和逻辑结构。[9]第158条的四款条文如下: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