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是“双轨制”或“二元制”吗
邹平学
【摘要】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机制不宜概括为双轨制或二元制,因为根据基本法第158条有关解释权的配置关系和逻辑结构,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获得的解释权只能是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香港法院因授权获得的解释权不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固有的解释权相提并论,因为两者的权力性质不同、权力关系不同、地位效力不同、解释权的启动不同。把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概括为“一元双重解释制”或“一元两极主从解释制”较为合适。“一元”一词能够涵盖解释权归属于人大以及法院的解释权来自人大的授权、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高于法院的司法解释等特质,“双重解释制”或“两极主从解释制”则表明两种释法权或释法主体及其相关关系。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双轨制;二元制;授权条款
【全文】
引言
检视现有研究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的成果,笔者发现,一些学者在概括总结基本法的解释制度(体制)或者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机制的特征时,往往使用“双轨制”一词来描述。比较全面、充分地从这个视角分析的学者是程洁副教授,她的《论双轨政治下的香港司法权——宪政维度下的再思考》一文由三大部分构成,其标题分别是“双轨制释法权引发的批评与回应”、“双轨制释法权的宪政主义解读”、“双轨制下权力行使的边界”。[1]可谓此种论述的代表作。此外,焦洪昌教授在《香港基本法解释冲突之原因分析》一文中对基本法第158条的规范分析后认为是“立法者们设计了双轨制”的释法权,使立法解释与法官解释在香港地区并存。[2]朱国斌教授则认为“基本法解释体制具有如下特征:(1)这是一种法律解释的双轨制,一法两释(指释法主体,即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3]李昌道教授则把基本法解释机制称为“二元制的基本法解释机制”,意指这个机制“一方面认定基本法是中国法律系统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确定香港继续施行普通法,需要从实际出发解决问题,不能从单一方面提出解决办法,既可以做到符合‘一国’,又可以维持‘两制’”。[4]李昌道教授这里的二元制与前述的双轨制的含义接近。
从上述学者的论述看,他们所称的“双轨制”或“二元制”大体是指两个释法主体、两种释法权力、两种释法主体背后的不同法律传统等,而且是围绕香港基本法第158条来展开的。笔者认为,使用“双轨制”或类似的“二元制”用语来描述基本法的解释机制似乎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容易引起误解和歧义。笔者似就此问题作一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