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有就立法会议员提案权所设的限制,与民主宪政的理念可能不符合,因为澳门特区为行政主导,其赋予行政长官在事前取得影响立法权的立法局面。
行政长官对外代表特别行政区,对内则是特区政府的首长。按基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区立法会负责。因此,所课对立法会负责,是指作为特区政府首长的身分而言。既然在此一身分之下行政长官是特区政府的首长,理应向立法会负责。虽然基本法没有明文规定行政长官是否向立法会负责,但是理论上,如果行政长官抛开代表特区首长的身分,纯以行政机关首长的身分面对立法会,当然应向立法会负责。
结论
总之,澳门特区立法会的权限,则全国人大依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所授予,授权的程度和范围,则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区本身没有固有之权力。由于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及其立法权不是传统的一般国家体制下的概念,故必须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之下,才能认清其特殊的意义。
【作者简介】
胡敏婷,澳门学者。
【注释】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央只负责澳门特区的外交及防务事务,其它事务即自治范围内及经中央授权的事务则由澳门特区自行管理。
人們通常提及聯邦性質的情況,波多黎各或格陵蘭的聯合國家,以及西班牙自治區的廣泛自治,均不能與“基本法”規定的模式相提並論。
基本法第十七条。
发回原因是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就有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区的关系条款,全国人大常委发回澳门立法会时,应征求其所属的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基本法第廿条。
规定于基本法附件三。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项。
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基本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基本法附件一。
基本法附件二。
基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基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有学者称之为剩余权力。
基本法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