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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研究

  

  立法会亦监督行政部门,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及就任何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此即由立法会制衡行政长官的权力。


  

  依照中国宪法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在具有最高性的宪法上,中央为体现一国两制特殊的设计,并奠定一国两制在宪法上的基础,全国人大就依此宪法的授权,制定并公布了基本法。依据中国宪法相关条文及基本法的规定看来,澳门特区在全国行政区域划分上,是在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而立法会则是此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性质上无疑是一个地方性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虽然是一个地方性立法机关,但是在一国两制及基本法的授权下,立法会所享有的立法权限其它的一般地方各级人大或者民施自治地方的人大相比,无疑是一个享有高度立法权限的地方性立法机关。依基本法的规定,立法会在自治的范围内,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自成一套法律体系,中央的法律除基本法附件三所规定者,均不能在澳门特区实行。


  

  而其它地方性人民代表大会如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虽然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定,然其所实行的几乎大部分的法律均为中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所制定者,所享有的立法权实在相当有限;而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亦赋予其一定的自治权。其立法权限虽较大于普通地方区域人大的权限,但仍然无法享有高度立法权限的澳门特区立法会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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