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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研究

  

  澳门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且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无须获其批准。所以当澳门立法会完成制定该法律的立法程序时,该法律即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澳门特区立法会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区的关系条款时,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若该法律又经澳门特区立法会修改,则此修改后的法律应视为新制定的法律,重新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一经发回的法律乃立即失效,除澳门特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如此,则依失效前法律所作的法律行为,原则上不受影响,仍然继续有效。但如澳门特区的法律有相反的规定时,从其规定[11]。


  

  二零零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2]。而二零零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3]。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区内发生澳门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吾人认为本条中央可以合法介入澳门事务之门,因为认定权掌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可能会影响到澳门特区的立法权限。


  

  立法机关(立法会)所享有的监督权


  

  立法会最重要的权力是立法权[14]。但是立法会的立法权并非没有限制,只有属于中央已授权的事务及自治范围的事务,立法会才有权立法,而涉及国防、外交的事务则因不属于自治范围,所以立法会并无权制定。立法会议员行使立法权,主要有两种,一为立法会议员的提案,一为行政机关的提案,均须经一定的立法程序。


  

  立法会根据政府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及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15]。一旦立法会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法案,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或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而如果由于立法佰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般时期内,接上一财攻年度的开支标准,代替立法会批准临时短期拨款。基本法对于财政预算法案遭拒绝批准的情况,规定了一些由行政长官紧急决定的过渡方案,是为了避免政府下一年度因经费短缺而无法运作,合法的财政预算法案仍须经一般立法程序,由立法会通过、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长官因财政预算法案遭立法会拒绝批准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若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则必须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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