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研究

  

  中央政府所保留对澳门特区的立法权


  

  中央政府对于澳门特区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立法权限。于此范围内,中央保留了立法和修法的权力,无授权予澳门特区立法会,因此立法会对于中央未授权的事务无权加以立法或修改。中央行使立法权限的范围有: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基本法的制定,均由全国人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一条的规定加以立法实行。而澳门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换言之,澳门特区不得制定有违反基本法上述规定的法律。


  

  在澳门实行的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8]。同时,全国人大亦保留对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加以修改的权利,并继续对澳门特区适用。


  

  有关国防、外交和其它依据基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区自治范围的立法权归中央行使。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区政府意见后,可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但并非所有的法律均可任意列入附件三,只有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依据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项前段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项中段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由全国中人常委会和国务院、澳门特区共同享有。


  

  以上所述的事项,均是全国人大立法的权限。但基本法亦有加以限制的规定。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应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9]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大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特区既定的基本方针相抵触[10]。基于以上所述,虽然中央保留了澳门特区某些特定方面的立法权,但是此并非有意剥夺或控制特区之立法权,而是旨在保护国家主权统一。


  

  中央政府对澳门特区立法权的监督


  

  中央政府得对澳门特区的立法权进行监督。澳门特区的立法权是由中央所授予,因此澳门特区立法权的行使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是否逾越了中央的授权,央当然有权来监督。换言之,澳门特区的立法权并非完全自主不受限制、监督。此种情况表现于: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