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研究
胡敏婷
【关键词】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权
【全文】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廿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为了有效的实行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政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换言之,基本法具有小宪法的地位,以作为澳门特区的最高法、根本法。
基于上述,根据基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即由立法会行使立法权。在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政策之下,澳门的立法权有着不同于世界上既有政治体制的观念和法律原理。
澳门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全国人大授权澳门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澳门的立法权及于民刑商选举等非外交及国防等自治范围外的事务[1],以实现澳人治澳。换言之,澳门特区立法会的权限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地方的立法权限,亦大于联邦制国家成员的立法权限,故与传统的理念有所不同[2]。本文就针对澳门特区的立法权作了归纳性的分析。
澳门特区立法权限的来源
为了贯彻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方针,澳门立法会依照基本法规定及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废除法律。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亦可制定行政法规。中央不可干涉及限制澳门特区的自主立法权,中央不可因澳门特区的立法与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而否定其效力。虽然中央不可干涉或限制澳门特区的自主立法权,但是澳门特区在行使立法权时仍会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定程度的监督及限制(非控制)。原因是澳门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不会影响生效[3]。而全国人大常委只可对之发回[4]而不会修改,是否需要重议则由澳门特区立法会自行决定。故此,澳门特区具有很大的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