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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独立司法权的问题

  

  第二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征询其所属澳门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得于国防、外交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对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惟学者有疑问就是,何谓「其它按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基本法中事实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愚人认为有关机关需要对此范围作出归纳性的研究。


  

  关于澳门特区的自治事项,基本法是采用表列的方式,亦即,除了国防、外交等事务(非自治事项)以外的事务皆是自治事项。换言之,哪些事务属于澳门特区自治的范围,需要先看哪些事务被排除于非自治的事项以外,才是自治范围内的事,但是,有学者强调澳门是单一制国家下的自治政府,加上中央对于基本法有制订、修改、解释的权利。因此,哪些事务属于非自治事项,本身并不确定。从逻辑的角度看,「以不明确的事项为前提,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因此,日后如果发生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对于哪些事属于高度自治的范围发生争议时,亦可能出现上述第一点的情况。


  

  在处理宪法以外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区能否适用的问题时,关于国防、外交事务法律的适用性固然法有明文,至于其它全国性法律的适用,有学者认为应从国家主权与特区自治权的双重角度来加以界定:中国宪法制定的全国性法规、基本法中直接规定适用的全国性法律、澳门特区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时、澳门特区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时、所应依据的全国性程序性法律时,应该澳门特区适用。


  

  如果依据上述情况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增附件三内容准据,相信在一国两制的主权宣示下,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区的适用,方不会造成对其高度自治权限的争议。


  

  结论


  

  从上述分析观之,愚人认为基本法就司法管辖权尚有一些不明确的问题存在。本文对该问题作出了简单的说明,以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待学者日后作更深入详细的探讨。


【作者简介】
胡敏婷,澳门学者。
【注释】基本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丘宏达,现代国际法,第723-727页。
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
参照一国两制与澳门基本法律制度,萧蔚云着。
管辖权与审判权有区别的。
参照中国宪法五条
无法救济的权利,不能视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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