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澳门特区法院的终审权是否会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具有最终解释权的影响呢?西方民主国家,之所以发展出司法解释制度,审判权与解释权都交由法院统一行使,其目的是为确保司法权的完全独立,避免因其它政治因素而干扰了司法的公正裁判。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虽然亦可说是司法权在一国两制特殊政治体制下的一种表,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仍难谓对澳门特区法院的终审权无所影响。
基本法解释权的划分由于强调国家主权,限制了澳门特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限,结果造成在许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每遇可能涉及中央政府管理事项或与澳门特区有关的事项,法院即必须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而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必须紧密监视法院的审判过程,视该案件是否属于解释上涉及国家主权的案件。此种规定不仅造成审理过程的拖延,违背诉讼经济的原则,亦可能对于澳门特区的司法体制造成影响。
终审权
澳门特区享有终审权,是澳门特区司法体制中最特别的规定,也是中央建立澳门接受一国两制安排的信心,最为根本的具体措施之一。澳门特区有管辖权的案件,若当事人不服下级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将由澳门特区终审法院做成终区判决,无须上诉至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或其它大陆上任何一个法院对于澳门特区有管辖权的案件没有管辖权与审判权[5]。
虽然澳门特区法院具有最终审判权,其判决具有终局效力,并且没有任何机关可以撤销,但是因为澳门特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所以,如果澳门特区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违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条款所作的解释,即等于违反了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违背法令的判决而当然无效,更无庸论及是否可能被撤销的问题。
又有谓依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应征询其所属澳门特区基本法委员的意见,即属尊重澳人的意见。惟此种征询结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的行使,并无拘束力,并且基本法也并未规定如果解释的结果与征询意见违背时,其效力如何。最重要者,提出意见者是澳门基本法委员,非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其意见代表法院的意见,未必不无问题。假若两者的意见出现相违背的情况,而两者的利益都是为了澳门特区的稳定繁荣发展,理应如何处理,基本法没有规定。假若出现问题时才去争论、研究此问题,是否符合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