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Y银行是否构成对原告违约或者侵权
原告王某在被告Y银行申请设立个人账户并办理信用卡,应视为原告与Y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并合法有效。本案中,Y银行于原告跨行取款的次日发现其账户异常,遂用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原告来银行办理更改密码手续,其履行了储蓄合同中的义务,似无可指责之处。原告由于手机关机,没有及时得到信息,丧失了最佳挽救损失的时机,但尚构不成一般性的过错。
本案中,由于原告是在Z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进行跨行取款,而非在Y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进行取款,Y银行没有对Z银行自动取款机进行安全管理的权利及义务,因此,Y银行对原告不存在过失侵权,更谈不上故意侵权。
3、Z银行是否构成对Y银行的违约,同时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原告持有的Y银行信用卡系银联卡,具备跨行存取款功能。根据中国银联官方网站的解释,银联卡是发卡行识别码(BIN)经中国银联分配和管理,按照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联卡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2]。中国银联是中国银行卡联合组织,依托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CUPS),制定和推广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入网标准,统一银行卡跨行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形成银行卡产业的资源共享和自律机制,从而对银行卡产业的发展起到引导、协调、推动和促进作用。各商业银行通过中国银联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实现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保证银行卡跨行、跨地区和跨境的使用。中国银联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建设和运营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这一基础设施,推广统一的银行卡标准规范,为商业银行、特约商户、持卡人提供跨行信息交换、清算数据处理、风险防范等银行卡基础服务,推动银行卡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同时联合商业银行,创建银行卡自主品牌[3]。本案中,Y、Z两家银行同为中国银联组织成员,Y银行客户在Z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进行跨行取款,应视为Y、Z两家银行在中国银联的统一组织下,利用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CUPS)平台互为代办相关业务,它们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原告作为Y银行的客户,在Z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进行跨行取款,就是受托人Z银行在根据委托合同处理委托人Y银行的事务。由于原告在Z银行跨行取款时,Z银行收取(比如,从原告信用卡账户上扣除)一定的跨行取款手续费,因此,Y、Z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为有偿的委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时,应尽忠诚和勤勉义务[4]。本案中,Z银行对自己的自动取款机疏于管理和安全防范,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在自动取款机上安装摄像装置,盗取取款人个人账户信息,造成取款人损失,其过失行为已构成对Y银行的违约。Z银行与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虽缺乏侵害取款人财产的主观共同故意,但由于其过失行为与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安装摄像装置的行为客观上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取款人损失的同一损害结果,应认定为对原告构成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因为,一方面,如果Z银行对自己的自动取款机进行妥善管理和安全防范,犯罪分子就难以在自动取款机上安装摄像装置,即使犯罪分子冒险进行安装,也能及时发现并加以妥善处理;另一方面,Z银行对自己的自动取款机疏于管理和安全防范,但是如果犯罪分子不在自动取款机上安装摄像装置,其亦不能直接导致取款人的损失。Z银行的过失行为与犯罪分子的故意安装摄像装置行为相结合,才最终导致了取款人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