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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践样态的一个解析

  

  要使常委会日常工作和某些时段工作重点立足于履行其全部宪法职责,从根本上使常委会不再围绕行政工作重心转,就必须处理一个问题,中央工作大局谁为主导?首先中央不仅是指以国务院为首的行政系列。在党内,常委会委员长排名在总理之前居于总书记之后,这表明至少在中央工作大局中,总理并非唯一主导,那么不论在宪法还是在党内,地位都高于行政系统的常委会就应该有其进行自身工作的依据。就国家政权结构而言,行政与立法是不可替代的两极,党作为同时握有这两个力量的主体,应该两手都要硬。重视立法力量在社会结构与社会建设上的稳定与权衡效能,是应对当今复杂社会情势的重要执政理念。大局作为一个整体,体系内各个权力机构有其职责与业务分工,在这个分工合作的大结构中,常委会地位与职责应该是什么,与其他各权力分支间关系如何,首先需要常委会借助党和宪法赋予的政治与法律资源进行大胆探索,而不是先天地认定自身地位低于行政系统。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必须行使权力以及如何行使权力。当然有些职权是为了应付意外事项而配备的,如审查和批准权,但有些权限必须要进入日常工作议程,如两个撤销权限。


  

  五


  

  总结前文,结论如下:常委会尚未完全履行其宪法所赋予的职责;应尽快改变其工作类型与宪法要求不相符合的现状,使其基本工作沿着宪法指引的职责方向努力进取。如果连常委会的工作都与宪法要求相去甚远且并未引起其高度严肃的反省自查,那么其它机构或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不把宪法当回事,就可能很难处理。宪法如何避免在社会实践中不被重视,各方都将其束之高阁,使其几乎成为具文的集中存放地的尴尬境地,需要常委会花大力气积极主动地履行其宪法职权。


  

  事实上,生活中出现了大量需要常委会行使宪法职权的社会现象。如以国务院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例,在包括但不限于法学的整个学术界业已获得了广泛的共识:该条例违反物权法甚至宪法的嫌疑是极大的;在相当多的社会阶层中,也得到了广泛认同,在城镇地区已经引起了严重的利益冲突和广泛社会积怨,甚至连国务院组织的条例修改工作也不了了之,常委会完全有理由介入而且也是其职责所系。还有《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但在实际中许多囚犯未得过分文。常委会肯定应该了解这一事实并改进之。


  

  现在需要常委会行动起来,行使其宪法权力,调整目前转型社会业已失衡的各种利益格局,把握自身定位,摒弃其行政思维,以民意代表与宪法守护者的身份重塑其社会形象与法律角色,更多地转向民生而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究诘,多多注意行政工作中不符合常委会标准的事项,并依法问责到底。彻底改变报告写作思路就应该彻底改变其工作重点与工作思路,努力地使其日常工作与宪法要求一致。


【作者简介】
熊建明,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08级博士生。
【注释】有关宪法实施的概念及其区别,参见童之伟等:《宪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4页以下。
自从强世功教授推出其从不成文角度来理解中国《宪法》及其实践的理论后,就有一种把凡是实践中与《宪法》明文规定不相符合或无规定的要素,就归于中国宪法中不成文宪法的倾向,这种放宽固然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宪法主体怎样实现或偏离宪法意旨,但也不无消解宪法及其实践固有范畴之嫌。参见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目前中国各级人大代表几乎都是完全按照报告及其讲述来评断报告部门或机构的工作是否合规合法合理,让人满意,即使偶尔会出现较多票数的反对票,也不是对评价标准有什么异议,而是认为他们做得不够好,但什么是支撑其判断的基础理念则不清楚;或者现有宪法研究未揭示。这至少表明对报告部门应该做什么,做到什么份上才叫好,人大代表与报告起草方是有一些共识的,此共识并非来自共谋。但此共识是否符合宪法宗旨,则无人过问。
此推测性判断基于每年人大会召开期间,记者采访普通人大代表的应答;他们的回答与官方口径几无丝毫差别。
这个简单有两义,一是篇幅不长,二是内容无涉较大利益纠葛,主要原因在于常委会工作对社会影响一是不大,二是即使有,也不那么直接,人们普遍对其不太关注,大会期间代表分组讨论各项工作报告时,对此报告也不那么上心,另外媒体报道中以此为主题的新闻也极少。
但能否据此认定宪法列举权限按照权力重要性和基础性来排序呢?恐怕不能。因为赋权常委会的宪法条文很多,其排序没规律,有些还重复,如第58条和第67条的第2、3项就是。
参见莫纪宏:《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5页以下。
按照强世功教授观点,就无需此撤销权存在之必要,因为可以通过不成文宪法方式,如党内协商予以解决。参见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常委会一年只能提案一次(《组织法》第9条),质询权则除了人大会以外,在常委会会期,十名常委可以提出。本文把常委提出的质询也计算在常委会头上(前法第33条)
伯特兰·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5页。
很少有人将人大职能和工作视为执政的一部分。将仅负责行政执政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称为“人民政府”其实语义不正确,英文government并不与中文“政府”通约。
参见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2006年版,第287页以下。
除了独有的权力外,党务权力在国家权力结构都有存在,但立法、司法系统中党务权力似乎不及行政方面强。
对民意机构与行政职责的区分,最经典阐述还是密尔《代议制政府》(英文版),Mill,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可在一般西文学术网站上见到。
当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与地位远不止此,参见《宪法》第2条第1、2两款及第3条第2、3两款。
参见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载于《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此文隐约认为中国人大制度源自苏联,而后者仿自英国,也有批评者认为强氏此说有些不着调,参同期杂志对该文之评论。
此注释起点“密尔认为”,参见A·W·布拉德利等:《宪法与行政法》上册,程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62-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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