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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践样态的一个解析

  

  在报告五项常规工作中,有三项与常委会肩负的宪法职责间需要协调转化,以增强其内在关联性,为此必须严肃思考常委会现行日常工作重点及其指导方针。这在当下中国异常重要。当前中国权力结构中,行政权力异常强大。[13]宪法赋予常委会如此巨大的功能施展的舞台或空间,但它却主动缩小自身权力范围,只把精力与眼光专注于其比较熟悉的专门领域里精心耕耘;正是这种放弃与坚守才在无形之中帮助了行政机构一支独大;而在宪法制定者眼里,至少常委会是可以有效抗衡行政力量的,尽管设计者本意可能不在于此,但如果常委会用足用活用够宪法赋予的全部权限,那么在行政与立法常设机构间形成某种权力均衡的格局是完全可能的。


  

  工作报告所涉内容与常委会宪法职责相关的两项职能:立法与监督,其实施效果是否尽如人意,需要验证。目前立法工作仍在进行中,其质量如何评估,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系统的质量监控机制;报告中监督一目涉及事项很多,大多数都是政府工作重点。笔者以2009年和2010年报告为例展开:


  

  先谈2009年。因2008年特殊,常委会行使了2008年中央预算报告调整的批准权和专项事务听取审查权。它又积极建议政府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调用大部分资金,以建立灾后重建基金;还专门召开常委会对国务院抗震救灾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等。但问题也就在这里,首先这个建议根本无需常委会提出,政府内肯定有人想得到先尽可能用手头能够调用的一切资金。


  

  抗震救灾讲毕,报告才谈起其监督职责,但是基调则是帮助并配合国务院的行政工作。监督经济工作占报告监督内容的80%。而最该在政府财政发挥监督主导作用的地方,竟然视为非重点内容!


  

  在读完这两部分内容后,如果我们问,什么是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思路?就会发现它的思路和方式与行政系统相比很难区别也难以体现出它作为民意和立法机构才有的思路和方式。尽管谈起日常事务,报告人非常清晰;但是这不过是又一家行政机构在陈述行政事项。行政系统尤其是其中的高层官员是常委会成员的主要来源。他们之前大都是一个地方或系统的行政或党委一把手,长期的行政工作思路造就其固有的思维方式,以致当工作岗位和职责已经彻底转换后,其思路依然难以转化过来,所以在进入新岗位后,面对平常工作中熟悉和习惯的内容,比如说经济,不仅容易成为监督对象,而且凭借其丰富的工作履历,还能真的提出不少好建议;只有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前段经历上才能很好地理解为什么经济工作始终在四份工作报告中占有重要分量。


  

  但是即使经济工作、立法与监督做得足够好,完全符合宪法职责要求,也不意味着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经济工作方面的内容占有现在这么高的分量是合适的。最主要的还是其参与经济的工作方式依然不具常委会的工作特色!尽管对什么是常委会介入经济工作的独特方式有待争议,但至少与行政模式有所不同,应该是其基础含义。[14]


  

  2010年报告因没有特别事项,格式又回复到传统模式,行政思路痕迹同样极明显。可见要使常委会工作真正像议会或民意代表机构那样,首先必须回到按照宪法职责行事的轨道上来。


  

  尽管经过多年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但若寻根式追踪,会发现其非本土造物。在作为民意代表机构和立法主体方面,[1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议会制度功能相近;作为其国外对应物,有必要看看其他国家的议会职能情况。[16]密尔认为,英国下院一个重要职能是作为民众不平与意见的倾听者,作为一个竞技场,下院不仅代表国家总体意见,也代表各个部分的意见。尽管当前行政权力强化,下院对经济与工业权力旁落都对这一传统判断构成挑战,但其依然具有重要价值。1978年英国下院程序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认为下院主要职责为立法、监督行政行为、财政控制、救济苦情;学者认为议会有五项主要工作,一是立法,二是处理议会两院冲突,三是财政事务,四是监督行政行为,五是宪法守护者;当然还有其他工作,如救济集体和个体苦情,但前者与前面五部分都有关联,而后者则与监督行政管理有关。[17]外国议会职责常委会虽然未必值得借鉴,作为一面镜子则有益无害;如果仔细分析,常委会工作内容与其类似。即使完全不理会英国下院法定职能,也不可否认,中文语境“监督宪法的实施”与英文“宪法守护者”同义则毫无疑问,《宪法》只对两个机构的法定职责作了此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也就是说常委会必须按照宪法职责行事,应该是其最重要的宪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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