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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践样态的一个解析

  

  除引言外,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从人大常委会实际做了什么,做得怎么样入手,归纳出其常规工作内容、方法与程序;第二从宪法规范出发,看看它应该做什么,这是它得以合法存在的根基和使命;第三将其实为与当为内容进行比对,看看二者是否相符,若存有差距,则原因是什么,如何改进,以缩小其工作目标和方向与必做事项间的差距;第四为全文结语。


  

  二


  

  常委会向人大会作报告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组织法》)第34条。本部分详尽解读四份报告。因2008年涉及到人大换届,其内容是对过去一届五年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回顾;2007、2009、2010三年则是对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首先分析三份相似报告。


  

  2007年工作报告结构按年度分为三块,一是回顾2006年主要工作,本部分是重点,细节详尽,二是安排2007年工作,比较概括但指向性明确,三是总结全文,原则性理念多表明了坚定而明确的政治方向。2006年工作回顾由六项内容组成:一是立法工作新成果,二是监督工作新业绩,三是代表建设新气象,四是对外交往新局面,五是常委会自身建设新步骤,六是2006年工作不足,后两项相比于前四项分量较小。


  

  常委会将立法工作成效作为主要内容放在报告首要位置,表明这是它一年内最重要的任务,也是其关键职责所在。报告详尽披露了相关内容和程序。在监督工作新成效方面,报告详细表述全年监督工作实绩;但监督工作的常规事项着墨不多。重视群众信访作为一项新监督方式,也是监督工作内容。在代表工作新起色方面,报告着重提到了四项平常工作,有些还涉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对外交往方面,主要阐述了常委会一年的外交工作。


  

  在安排2007年主要工作时,简要列举了需要完成的几项任务,一是继续立法,二是继续监督并下工夫增强实效,三是提高代表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四是换届选举工作,五是对外交往,六是常委会自身建设。如果除掉第四项,就会发现它是2008年人大会时对2007年工作总结与回顾的主题与策划。


  

  2008年报告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仅是对2007年常委会工作的归纳及评判,而且是对2006-2007年同样工作累积性总结。结构与内容则和前面报告相似。


  

  2009年报告安排2009年工作则依然遵循2007年模式。


  

  2009年报告回顾2008年工作内容时,由于2008年事件的独特性与突然性,在结构与内容要素上虽与2007年大体相同,但在编排顺序与着力点上则完全迥异。2008年是计划中的奥运年,但又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大地震不期而来之年及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职第一年,常委会为此两件大事费了不少心力,因此格外突出表述这些特殊因素,使报告内容丰富多彩。立法工作、监督工作、代表工作、对外交往工作等常规内容基本上一带而过,特别需要表达的则加强论述。


  

  2010年报告依照2007年报告模式和结构组织全文内容,但稍微有些不同,将常委会自身建设作为独立的一个大项与立法、监督、代表、对外交往工作并列。安排2010年工作也是依此五大项目展开。


  

  现在总体述评四份报告。从所写即所做之角度看,四份报告都非常务实,内容上一点也不花哨,因而也是求真的;从所想即所欲做或坚持发扬光大之视角看,报告对常委会所想从两个方面进行了不同处理,一是本年度工作计划,它们在本次会议中提出,下次会议就成为其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可谓只要今年报告有设想,在明年报告里就会讲做得怎么样,二是对常委会工作实践和思路起指导和奠基作用的基本原则,则反复申明年年讲清讲透。


  

  总结常委会常规工作内容,就是五大项,一立法,二监督,三完善代表建设,四提高与发展常委会自身建设,五对外交往。立法工作包括法律和法律问题决议或决定两项。监督任务有常规和非常规两项。代表建设主要是扩大代表参与或介入,重视代表议案与建议的落实和论证。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提升委员自身能力是其内容。对外交往则一是出访,二是接待访问。总之,可以认为此五项工作及方法就是常委会每年实际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与方法。如果暂不考虑它们是否符合宪法职责,单就实际状况如何评价其工作绩效?


  

  在人大闭会期间,由常委会代行人大职权,但常委会不能对自己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除非宪法和法律事先为常委会设定工作评价标准,否则只能根据其自身言行中已被同届上次人大会表决认可的部分来评估其绩效。以2010年工作报告为例。2010年报告内容是回顾与总结2009年已完成工作,常委会2009年工作又是依据其2009年报告中对本年工作安排来展开的,已在2009年人大会议上得到了批准,那么对常委会而言就是法律了。因此代表们可以以2009年报告中部分内容为依据,对2010年报告中涉及2009年工作部分进行审议。


  

  但是问题就在这里,代表们根据什么判断、评估常委会每年工作报告中有关本年度工作安排的那部分内容并批准呢?很显然,这个标准不能来自任何与工作报告有关的内容,有且只能在报告和常委会之外寻找;而且这个标准相对于工作报告内容更具原始性地位,具有更高法律效力,因而更为根本。常委会是一个根据宪法设立的法定机构,要弄清其日常工作内容及其评价依据,就需要探讨常委会法定职责;因为机构职责都是通过日常工作来圆满展现的。那么常委会五项工作内容及其方法和程序是否就是其法定职责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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