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践样态的一个解析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2010年四个工作报告为例
熊建明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供代表审决,代表们依据什么来评判该报告则是
宪法实践中必需解答的问题。如果认定代表的评判标准与工作报告起草依据同根同源,那么显然不能将常委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作为基准;因为计划做什么是对象而不是依据。判断常委会一年工作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
宪法》第
67等条文意旨。按照这些规范来论断常委会四个报告,结论是它实际所做的与
宪法规定职责有差异。需要改正工作目标对
宪法的偏移,使报告尽可能符合
宪法要求。
【关键词】常委会工作报告;
宪法实践样态;《
宪法》条文
【全文】
如何深化宪法研究?从大量的宪法实践样本中寻觅合适的研讨对象,以评判宪法规范功能的实现程度,就是一个适宜的选择。哪些社会现象构成中国宪法实践样本?尽管这也会涉及到理论,但如果暂时不探究宪法实践等语词及内涵,[1]而是通过解析一些实际发生于中国社会,并和宪法有极大关联的政治与法律现象来回答,那么毫无疑义,每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会)就是一个典型样本。在大会上,相当一部分由宪法直接设定并受其规范调控的机构、其自然人首长、人大代表及其活动,就是展现宪法功能充分或未尽如人意地实现的最佳载体;在会上,宪法规范意旨或许得以“美梦成真”:由纸上的法变成了行动中的法。
人大会上实际所为也许不能为其做得怎么样提供规范评价的标本,但《宪法》要求他们应该做什么,则可确定无疑地提供评判标准,因此完全有充足理由来预测他们在会上实际应该做些什么。毕竟中国有一部成文宪法,如果人大会上各类角色的行为与《宪法》规定完全不符,而为了将他们的行为纳入到宪法学术研究框架里,硬性地称它们合乎中国“不成文宪法”之某些规定或惯例,这意味着在研究之先,需要在中国各类文献和社会尤其是国家权力主体(不论显性或隐性)的制度性惯习中,找到可归于不成文宪法之内容与结构要素,然后再将研究对象套入其中;但是论证行为合于不成文宪法并不能有助于解释它们为什么就不必与成文宪法相符,尤其是当《宪法》已经对人大会上各宪法主体应当做什么给予了详尽规定的时候。[2]就中国宪法实践而言,有三方面内容值得研究,一是各宪法主体实际所做的正是《宪法》规范要求其做的,即实为与当为有极大交叠,这是中国宪法实践的最主要内容;二是实为非宪法所要求的,是否合于《宪法》意旨需要研判;三是《宪法》明确要求当为主体实际却未为;这三类行为及其目标、原因等就是面对中国宪法实践必须仔细研究的。它们有一个共义就是宪法主体实为是否符合《宪法》及判断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