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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流转现状研究

  

  1.出台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


  

  笔者建议河北省人大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制定《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从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程序等几个方面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规范。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同时建议河北省工商局、河北省农业厅出台全省统一的《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委托流转合同等五种,对土地流转的原则、形式、审批程序、主管部门和土地用途、地价及级差、流转期限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根据不同流转方式的特点,明确各项土地流转事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并建议我省将土地流转合同纳入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2.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公示制度


  

  河北省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使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规范化。对已形成稳定流转关系的,要认真开展审查、备案等工作。我国目前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规定由于过于宽泛而不能落到实处,致使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过于随意。《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可以依当事人要求登记,但对于其他的流转方式如何保障交易安全没有规定,即使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也未规定必须登记,而是取决于当事人的要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登记部门,使登记不能落到实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物权法》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一重要物权的变动缺乏必要的公信力,易产生流转纠纷,侵犯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有鉴于此,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限制农村土地的非法转让,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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