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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流转现状研究

  

  我国不动产登记是分割登记,这一特征以国际标准来看是非常独特的。没有一个主要的市场经济像中国这样维持着城市与农村在土地权利、管理与市场上的绝对分割。而且全球趋势与这一特征正好相反[4]。河北省可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农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办法,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体系。同时,河北省可结合本地区土地登记的实际,加快制定本地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例如上海拟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后,将来土地立法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朝着统一立法方向转变[5],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权利平等。


  

  (二)保护耕地,尤其基本农田


  

  河北省作为全国十三个粮食主要生产省之一,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肩负着重要责任。在产粮大省实现这一目标的背后,还需要相关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作保障。河北省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40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300万亩[6]。但我们调查:河北省的部分城乡结合部调研发现,由于农村缺乏资金,农村基层组织成为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而城乡结合部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大部分用于以“土地出租”的工业开发,例如娱乐城、宾馆等;另一部分是从事“小产权房”的开发。


  

  笔者建议有必要在法律上确认国家公权力主体及农村集体组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调控权和干预权,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确保耕地不会流失或资本过度兼并土地,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农地的登记用途,应明确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中的一种,而不能仅仅登记为农业用途。笔者还建议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仅严格控制农业转为建设用地,而且严格控制农地在农、林、牧、渔诸业中的用途转变。因此,当农地从一种农业用途转变为另一种农业用途时,要进行变更用途登记。土地登记之用途经不动产登记后,在设立、转移或行使用益物权时,如果擅自变更土地用途,不仅土地所有人有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请求权,政府土地主管机关也可以对此行使强制恢复原状或行政处罚的权力。在保护耕地方面,河北省要注意发挥乡村政府组织的作用,乡村是农村土地的管理者,它的其中的一个基本职责是监督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


  

  (三)规范流转争议解决机制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和第37条分别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形式和要件做了要求,即采取书面形式和经发包方统一和备案的形式。但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大多采取口头形式,导致大量土地转包纠纷的案件。因此,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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