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流转操作无规范,流转纠纷多
河北省在土地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未具体规定,以致农民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再加之流转期限较短,大多数转包都可随时终止,加大了解决司法纠纷的难度和成本。据笔者调查,土地流转,特别是农户之间口头约定的合同,土地流转随意性非常大。尤其近几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减免、粮食直补等国家有关“三农”政策的实施,加剧了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数量增多。
2.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
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使一些基层政府以集体名义行政强行推动土地流转或者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严重损害了农民土地承包权。导致不少地方制定了有损农民权益的所谓集体土地流转的政策,造成土地流转不完整性、土地流转价格不确定,无法培育出适度规模的符合市场要求的经营主体。使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无形中被基层政府剥夺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受限
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出了严格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受到的只能是债权保护,而要获得土地物权的受让人就必须满足一定程序以及身份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1999年河北省施行《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明确了土地流转必须以发包方同意为原则。农业部于2005年3月1号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1条及25条甚至规定承包方申请及发包方同意两道程序。因此,承包方要想顺利流转自己的权益,实现土地的用益权能,必须同时满足承包方同意、受让方集体成员性和承包方的经济保障性三个条件。由此可见,“依据联产承包经营合同,发包人对农地使用权的标的物(农民承包的土地),仍具有相当大的支配力”{2}。《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因此,《物权法》虽概括性的条款回避了,但对与经发包方同意也是基本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