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检查组中的执法人员和专家,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专家并不是完全做幕后工作,而是与执法人员一样,直接与被检查的企业打交道。对那些由于标准和依据不够明确,不便写入执法文书的意见、建议,更是由专家以专家建议的形式直接向被检查的企业提出。专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所做工作,所形成的意见、建议,要做书面记载,并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作为专家工作的记录,也作为对专家进行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
从该市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实践看,其效果是明显和突出的。专家的参与弥补了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鉴别隐患能力的不足,为行政执法作出科学、有针对性的处置决定创造了条件。虽然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在不断提高,但对于高度专业化的风险事故隐患不免有“雾里看花”的隔膜感[1],而专家是站在专业前沿的人士,可以弥补执法人员的不足。美国行政权正当化曾经历了“转送带模式”、“专家理性模式”和“利益代表模式”[2],其中专家理性模式,主要是依赖行政官员作为专家对问题作出判断。我国近几年安监执法实践,是吸纳行政机关以外的非行政官员的专家参与执法,可以在更高程度上弥补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的不足,为行政权力正当行使创造条件。
但是,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也面临一些问题值得思考和商榷。其中,专家参与安监执法检查的身份是个绕不过的问题。实践中,不同领域的专家参与立法、决策等,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做法,并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但专家参与立法、决策,通常都是在立法过程中或者在决策之前,由专家就特定问题提出咨询性意见,再由立法主体和决策主体消化吸收,将专家的意见转化为立法主体和决策主体的意志,并体现在相关立法或决策中去。专家参与安监执法检查则不同。从已有的实践看,专家参与安监执法,是以执法检查组正式成员的身份进行的,专家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独立进行技术性检查后,所提出的意见经与执法人员沟通,直接进入执法文书。从实践看,专家的意见对执法文书的内容和执法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二是对于不便进入执法文书的内容,在执法检查结束后,由专家以专家建议的形式直接向被检查的企业提出。由于专家本身就是执法检查组的成员,专家对执法文书的内容和走向有重要影响,这里的专家建议对被检查的企业还是有相当的威慑作用。专家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上述两种方式,都以专家直接进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为前提,换言之,都以专家直接面对执法相对人,直接与执法相对人打交道为前提。这时的专家到底是什么身份?从形式看,专家与执法人员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实质性区别,但从现有制度和做法上看,专家没有执法证件,专家的产生方式和管理方式,都无法把专家归为执法人员。实践中,有些被检查的企业因担心技术泄密,或者害怕专家了解更多的技术环节,对专家检查存在抵触情绪,甚至拒绝专家进行检查。国务院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44条规定: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这仍然没有解决专家参与安监执法检查的身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