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正要让当事人看得见
在汪文提供的案例中,香港地区法官认定仲裁调解“违背公共政策”的第五个理由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在被告对仲裁员和仲裁庭指派人员的调解方案表示拒绝后,仲裁庭随即作出了不利于被告的裁决。
香港地区法官的这个理由实在有些匪夷所思。在国内外仲裁调解中,一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表示拒绝十分正常,这与仲裁庭最终作出不利于其裁决没有必然联系。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中的调解是仲裁程序的一部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请求进行调解,调解未果可径行进入仲裁程序,及时作出裁决。调解员与仲裁员可以是同一人。
按照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理念,当仲裁庭或者调解员虽经大量说服劝解工作,仍然久调不决,或者在丧失调解条件的情况下,若不及时裁决可能会侵害其中一方当事人权益时,应及时作出裁决。而在此时,仲裁庭或者调解员根据多次庭审和调解工作往往已在内心形成处理方案。调解方案或裁决结果必然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并不因一方当事人“哭闹厉害”就发生倾斜。这与香港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关于调解不成则结束调解程序,当事人须再度另行申请仲裁,调解人与仲裁人不能是同一人,是有区别的。本案香港地区法官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香港地区法官最后承认,“需要强调的是,我只是认为此仲裁案中存在偏见的迹象,我并未发现真正的偏见”。也就是说,仲裁裁决在客观上、实体上可能并没有不公正,而只是调解的过程让局外人“感到不公正”,遂判令不予以执行。可见,调解方案、裁决结果不仅要求客观公正,而且也要让人感觉公正,感觉到没有偏倚偏袒。这样的调解、裁决也才算是完美的。
调解程序需要灵活,调解需要坚守公正。调解方式无论如何灵活,调解技巧无论怎么改进,调解环境无论怎样营造,调解员、仲裁员都应务求公正,使调解和仲裁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上行驶,而不能脱离这个轨道,否则就难以公正。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的那样,公正要让老百姓看得见。在实践中,调解和仲裁活动中的任何行为(可能均为法律行为)都是当事人最为关心、最为敏感的,当事人往往看见的或者最容易看见的是“不公正”,比如对不公正的合理性怀疑。为此,在调解和仲裁活动中,要让当事人看得见公正,就要切实防止因调解员、仲裁员不当的行为举止、因某种细节问题不注意,使当事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性怀疑,让人感到仲裁庭存在倾向性、不公正。